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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判决范本
劳动争议模范的判决,有时是因为劳动合同有争议。此时,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解决。法院可以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作出判决。下面来看看劳动争议判决书范本和相关材料。
劳动争议第一号判决
原告刘某某。
被告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郑XXX。
特工徐XXX。
李XXX探员。
原告刘XX与被告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法律规定,田春娥法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原告知原告因与被告发生劳动争议,不服廊坊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廊开劳仲案字(2009)第94号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事实和理由:
一、20xx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就原告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数额达成一致。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二。原告已经按时移交了工作。换个角度,即使根据被告提供的交接时间,也已经证明原告早在一年前就已经完成交接,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事实。《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赔偿金,是被告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三。被告人20xx年9月、10月工资已正常发放,上月工资下月发放。被告有支付经济赔偿的能力。
四。原告的合同约定工资为20000元/月,加上伙食补助和工龄补助,离职时工资为20480元/月。根据相关法律,经济补偿金按照离职时实际平均工资计算,即20480元,四个月共计81920元。
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81920元;
2.被告支付81920元作为故意拖欠原告经济补偿金100%的赔偿金;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就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工资条(电子邮件打印)和完税证明原件,用以证明原告离职时的月工资为20480元;
2.工作交接表、交接证明、情况说明、购房合同付款审批记录、借款申请书、(2009)15号仲裁裁决书,用以证明原告于20xx年8月31日交接工作,被告能够支付其工资;
3.1 .劳动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06年1月1日到被告处工作。
被告辩称: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
二。仲裁裁决书对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有正确理解,原告办理交接工作确实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
三、关于经济补偿标准、工资补偿、工龄津贴和膳食补充:
1.原告工资标准为20000元/月,比20xx年廊坊职工月平均工资2386元高出3倍。
因此,经济补偿金应为7158×4=28632元。
2.被申请人无故不支付拖欠的经济补偿金,是由于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支付。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追加赔偿的前提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未支付,被申请人未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任何指示。
3.原告主张的工龄津贴和伙食津贴属于公司的营业费用,不应计入原告的工资,也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范围。同时,原告在仲裁委主张的工龄津贴是150元,不是200元。
4.原告严重失职,给被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原告在任期间未履行主管领导职责。导致公司人事和劳动关系管理混乱,100多名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
针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其于20xx年10月7日向法院提交了与原告的交接表,证明原被告于20xx年10月7日完成交接。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中的完税证明无异议,对工资表的来源有异议,认为原告工资为每月2万元,工龄津贴200元、伙食津贴280元不在工资范围内。原告在仲裁裁决书中请求的工龄津贴为150元;2证据工作交接表、
交接证明、说明、采购合同付款审批记录、贷款申请表等。是复印件。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其真实性得不到认可。出具证明的证人未能出庭作证。3证据劳动合同是复印件,复印件不予认可。但原告于20xx年10月11日获准在被告办公室工作。
对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10月7日提交的交接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10月7日交接的只是办公用品,如桌椅等,不属于协议约定的交接内容。
本院确认原被告以下无可争议的事实:
1.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20xx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协议约定:应甲方(被告)要求,双方就甲方与乙方(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达成协议:
1.双方于20xx年8月15日达成共识,决定于20xx年8月31日前解除劳动关系;
2.原告工作时间至20xx年8月31日,在此之前完成工作交接;
3.甲方同意根据公司章程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在20xx年9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8月份工资之外,再向乙方支付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一次性补偿金,作为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本院查明原被告的争议事实如下:
原告自2006年1月1日起为被告工作。原被告与被告于2006年10月1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于2009年1月1日终止。原告20xx年8月的收入为20480元(其中伙食补助费280元,工龄补助费200元)。原告最迟已于20xx年10月7日移交作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原被告共同提交的完税证明、送货单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无异议,并与被告签订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原被告与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同时,双方约定“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相当于四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原告据此主张的经济赔偿数额,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关于原告工资的主张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原告8月份工资为20480元,比上年平均月工资2386元/月高出3倍。根据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原告的用工时间确定为2006年1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48118元(20480元/月× 2个月+2386元/月× 3次× 1个月= 48118元)。原告是否交接工作,是否存在重大失职行为,不是本案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交接的工作日仅为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但被告并未在其核准的交接日(20xx年10月7日)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原告严重失职,被告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法庭不会接受这封信。原告要求经济赔偿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范围,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XXX支付经济补偿金48118元;
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双倍返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XXX公司负担。该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制作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纳上诉费的,上诉自动撤回。
法官××××
20XX年3月9日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劳动争议判决书2
申请人:
地址:
代理人:
被请求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代理人:
第三人称:
住所:
代理人:
本会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仲裁,本案审理现已结束。
申请人抱怨说:
被告辩称:
我们的委员会发现:
以上事实有法庭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支持,证据确实,可以认定。
委员会认为:
根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决的内容)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书第(一)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交的,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非终局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书第(一)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未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拒绝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
裁决人:
裁决人:
年日
1.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同时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规定的争议事项(终局仲裁和非终局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同一仲裁裁决书中作出部分裁决,但应当分别告知起诉权。
2.仲裁员应在裁决书正本上签名。不同意裁决的仲裁员可以签字,也可以不签字。裁决书正本应当存入仲裁卷,妥善保管。裁决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在最后一页空左下角加盖“此副本与正本相同”的印章,仲裁员不得在副本上签名。裁决书副本仍应打印,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予执行的裁决,由仲裁机构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不告知起诉权。
劳动争议判决书3
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格式
(1)分别述明投诉人及答辩人。
(2)如果主要代理人说明主要代理人是谁。
(三)陈述上诉理由、争议事实和要求。包括双方争议的内容和各自陈述的意见;双方的仲裁要求。
(4)裁决。包括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裁决的理由;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术语;裁决的结果;本案仲裁费多少,谁来承担?这是最终裁决。
(5)说明谁是首席仲裁员,谁是仲裁员,谁是书记员。
(6)最后注明日期并加盖印章。
二。劳动仲裁裁决何时生效
终局的劳动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但非终局的裁决生效的期限为15日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争议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他们没有在期限内提起诉讼,该裁决将产生法律效力。
三。劳动仲裁投诉样本
原告:张XXX,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052619670918 XXX,籍贯河南省滑县,住址:河南省滑县刘固镇XXX组,联系电话:1375620 XXX
被告:中山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XXX路号,法定代表人:李XXX,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07602635 XXX。
因原告与被告发生劳动争议,原告不服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阿字(2007)第×××号)仲裁裁决,向你院提起民事诉讼。
声明: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2006年月、2006年月、2006年月销售费用共计人民币XXX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6年xx月、xx月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xx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xx、xx两个月的逾期加班工资共计人民币xx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总额的25%,共计人民币××××;
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XXX元;
6.判令被告额外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元×××元×××元×××元
7.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
8.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年起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遭受的工资损失共计××××元,并按应得工资收入的25%支付赔偿金×××元;并支付从2006年XXX起至本案结案止的工资损失。
9.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侵犯被告商业秘密的行为是错误的。
原仲裁裁决书称:“但是,申诉人作为被告的业务人员,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被告公司同类的业务,侵犯了被告的商业秘密”,这是错误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企业的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并具有实用性,要求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公司董事、经理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对于一般员工,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且由用人单位单独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员工才会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因此,原告没有义务竞争。
另外,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公司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不拥有的“商业秘密”。因此,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原告注册成立了与原告经营范围相近的公司,就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
二。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错误的
原仲裁裁决书称:“而且,申诉人利用被告提供的电脑、办公邮箱等工作条件为上述公司服务,并试图以上述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的客户洽谈业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这一认定是一个严重的事实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告以侵犯原告通信自由和个人隐私的方式收集的证明原告试图以其他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的客户洽谈业务的证据是违法的。
此外,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制定的所谓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并进行公示。根据《劳动法》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原仲裁裁决书中,没有任何事实证据证明被告遵守了法律规定的劳动纪律,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违反了“劳动纪律”,仅根据非法来源的证据就认定原告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这是一个严重的错误。
我在此传达
XXX人民法院
塑造的人
日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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