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在线发布网站外链,友情链接,网站收录,APP推荐

友情链接互换买卖平台

不返岗还有生育津贴吗河南

后台-系统设置-扩展变量-手机广告位-内容广告位一

不复工有生育津贴吗?

不复工还有生育津贴吗?女职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怀孕和分娩的女职工临时中断劳动时,国家向分娩的职工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这是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那么不复工有生育津贴吗?

不复工还有生育津贴吗?

法律分析:产假结束后,即使劳动者自愿离职,劳动者仍有依法领取生育津贴的权利。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于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缴纳。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缴纳。

生育津贴政策的规定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过去实际月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么就按照产假工资支付员工,生育津贴返还给企业。

2.如果员工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么可以先按照产假工资给员工发,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和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归企业。

生育津贴的计算

生育津贴金额=分娩当月单位缴纳的平均工资基数÷30×产假天数;

工资基数指的是社保缴费基数,也就是五险一金的扣除基数。社保缴费基数按照上一社保年度全部工资的月平均,即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包括年终奖、津贴、奖金等。北京的社保年度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

image.png

举个例子:你所在地区的产假天数是128天,你刚生完宝宝。你单位上一社保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00元,你上一社保年度月工资10000元。那么你可以领取的生育津贴金额是8000÷30×128 = 34133元,由社保基金支付。由于你的工资高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超出部分2000÷30×128 = 8533元由单位支付,领取的生育津贴总额为42666元。

应当指出,个人所得税不从生育津贴中扣除。

根据2018年的新规,除了适当调整产假外,产假的工资也有明确规定。雇主也应该遵守当地法规。怀孕7个月以上的孕妇可以向单位申请休假。产前休假工资按过去实际月工资的80%发放,分娩期职工享受同等基本工资。

但是,产假工资取决于过去实际工资和生育津贴的比例。实际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的差额补足给职工,其余部分返还给企业。职工实际月工资高于已支付的生育津贴的,产假工资可以按照实际工资支付给职工。

哺乳假工资如果休假在六个半月以内,工资按实际工资的80%支付;如果假期超过六个半月,将按实际工资的70%支付延长期间的工资。

夫妻双方晚婚晚育的,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可以在原法定婚假三天的基础上增加一周婚假。在此期间,双方的工资和奖金应照常发放。晚育是指女方24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孩子。2018年规定晚育的妇女可以在90天假期的基础上增加15天假期。在此期间,工资也是按照分娩期的工资标准,按过去员工的实际月工资计算。

不复工还有生育津贴吗?

一、如何领取生育津贴

怀孕后,凭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由单位经理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就医。确定产检和分娩的医院。

注意办理准生证。

生孩子的时候,拿着医疗登记表去医院。这样就方便了社保局和医院核对后使用生育保险结算。

生完孩子,办理独生子女证,带上就医登记表、出院小结(公章)、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单位经理到社保局申请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中的生育津贴,其实就是生育工资。

二。有三种主要的分发形式:

1.单位已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单位未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3.非本地户籍职工未参加当地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当地工资支付办法、女职工劳动保障规定等文件)支付给女职工;所以生育津贴其实是产假工资,不是可以重复领取的待遇。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住院和生育期间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承担因生育产生的相关费用。

生育津贴多久可以报?生育津贴从出生之日起90天内由单位提交,社保局审核备案,然后发放到公司,大概需要2个月的时间。

三。如何计算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职工所在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产假。(职工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2.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4.无法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image.png

四。相关知识:生育津贴的作用

1、实行生育津贴是对女性生育价值的认可。女性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他们在继承家庭的同时为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做出了努力,理应得到社会的补偿。因此,保护妇女的生育权益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给予政策支持。世界上已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生育的合法权益。

2.实行生育津贴是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性分娩时离职,无法正常工作。国家制定了相关政策,保证他们离职时享受相关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怀孕期间不能正常工作时的特殊保护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方面为孕妇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

3.实施生育津贴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女性生殖能量消耗大,需要充足的休息和营养。生育保险为他们提供基本工资,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会因为他们离职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包括产前检查、围产期保健指导等。,来监控胎儿的正常生长。对于患病或孕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妇女,进行必要的检查。如果发现畸形孩子,可以尽早终止妊娠。重点保护和治疗孕期有异常现象的妇女。为了保护胎儿的正常生长,提高人口素质。

大家已经知道了什么是生育津贴,也帮我们了解了如何领取。生育津贴对我们帮助很大,会相应减轻我们的生活压力,减轻家庭负担,一定程度上提高我们的生活水平,通过各种方式给予生育津贴。

不复工还有生育津贴吗?

社会保险法对生育保险有哪些规定?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无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项目:

(一)分娩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发放。

生育津贴的三大问题有待澄清

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在“生育保险”一章中,制定了统一的标准,以解决各地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导致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不一的问题。仔细研究《社会保险法》不难发现,其部分条款与我国现行规定有所不同,尤其是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有三个主要问题需要澄清。

1.如何统计「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上海市现行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是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就业妇女每月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就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不满一年的,或者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月生育津贴按最低标准发放”“失业妇女月生育津贴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发放”。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本市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主要是根据社保缴费基数确定的,规定对孕妇不同的缴费情况作了不同的处理,不同情况生育的妇女可以领取的生育津贴是不同的。目前,市人社局将“最低标准”定义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低于此标准的,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

但《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支付”。因此,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将不再与职工个人的社保缴费基数挂钩,也不再区分社保缴费状况,而是统一到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中。但这部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适用什么口径。

另外,失业女性的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新法实施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标准是否仍然适用?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澄清。

image.png

二。员工收入超过计算标准,公司还需要补差价吗?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降低其工资。……”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享受产假而降低其工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业妇女月生育生活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这一规定,职工工资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即社保缴费上限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超出部分。为解决这一问题,《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符合《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就业妇女,因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生育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不足部分应由单位发放。所以现在的做法是,超过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目前《社会保险法》仅在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支付”,但对于职工月收入高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情形,并未作出任何规定。律师认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保障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保持不变,社保发放的生育津贴可以部分冲抵,但不足部分仍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当然,在这方面,各地应该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加以完善,以保障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违反计划生育怎么处理?

对于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生育生活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得知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

后台-系统设置-扩展变量-手机广告位-内容广告位二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