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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证明债务人转移财产?
怀疑债务人财产转移,谁来举证?为了逃避债务,债务人通常会转让财产。而我国法律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下面是关于怀疑债务人财产转移时谁来举证的问题。
怀疑债务人转移财产时谁举证1
个人债务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1)贷款目的本身不合法。在个人贷款中,有时借贷双方并不认识,很多贷款可能会掩盖非法目的,比如借高利贷,最后无力还钱,这是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
(2)不规范的借贷形式。个人借款大多没有书面形式或者只有书面借条无法判断效力,个人借款也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
(3)借款合同要素存在缺陷。或者没有利息约定,或者对贷款期限、还款方式、贷款用途等没有约定。
(4)一般担保条款不明确。借款人和出借人有保证人担保时,往往只要求保证人签字,不注明是否为保证人,为法院在以后的纠纷中判决是保证人还是证人埋下了隐患。
(5)忽视诉讼时效,往往导致纠纷发生时难以有效维护权益。
律师补充道:
有什么证据证明债务人转移了财产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调查取证。在当前的一些经济纠纷案件中,虽然法院已经判决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给付金钱或者赔偿金,但是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却拿不到相应的金钱。
法院的判决成了债权人手中的司法欠条。在很多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中,有些案件不能执行到位的原因不是债权人没有经济能力,而是债务形成后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虽然债务人有经济能力。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可以采取积极措施,通过法律途径协助法院执行。
调查债务人财产线索。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主要包括不动产、机动车、股票等。
如果债务人转让财产怎么办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这种财产保全,一般不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不存在因适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谁来证明债务人转移了财产
一、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债务人财产的转移?
1.存折证据,记下它的银行,不管它把钱转到哪里,都不会有太大影响。可以向法院申请查询转账记录,法院会要求其说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审查转账的必要性;
2.如果一方私自转账个人存款,建议对方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平时注意收集对方存折的线索,牢记开户银行,以便日后通过查询查询对方的转账记录,这样无论对方何时何地转账,都能查出来;
3.他收入状况的证明。如果有必要,会有律师出面调查。如果对方收入很高,但没有存款,法院会责令其说明收入和支出情况,审查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4.对于低价出售财产,利用关联企业恶意负债的,可以主张其行为无效。
5.对于编造虚假债务者:与债权人对质,详细询问,列出问题提纲,审查债务形成时间,必要时进行笔迹鉴定,审查债务的目的和必要性,等等。
二。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
1.债务人有损于债权人的行为应当作为撤销权的标的;
2.财产行为是撤销的对象;
3.必须对债权人有害的债权;
4.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时,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和受益人都有恶意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撤销权。
自行取证有困难的,可以在法院规定的取证期限前提前7日向法院申请取证。比如一只股票,你可以查看它的交易记录。如果股票已经不在它的名下,你可以要求它说出被转移的地点和原因。如果是缓慢合理的转移,收益用于家庭开支,是正常的。如果是离婚前不久转让的,属于恶意转让,法院会追究。
虚构的债务是不真实的债务,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无效:
(一)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但债务是否虚构需要证明。
一般来说,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在法院起诉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必须有相应的、充分的证据证明,如债务人的存折、交易记录等。财产转移后证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在取得证据后起诉撤销。
谁来证明债务人转移了财产
对方证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这是法律明确规定一方可以索要更多财产的唯一情况。
现实一般包括:一方银行账户有大额资金转账或支出,但无法对资金用途和去向做出合理解释;一方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包括放在中介或网上,与潜在买家谈判,接受定金,签订买卖合同,甚至将房屋过户到他人名下;一方擅自移动家中的家具、电器或贵重物品,等等。
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原始书证灭失、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手中,经法律通知后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其他有权不提交的人手中的;(4)原件因篇幅或体积较大,不便提交;
(5)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取得原始书证的。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副本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毁灭书证或者有其他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书证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或者拘留。
谁来证明债务人转移了财产
至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时,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置权。
关于夫妻共有的财产,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30号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爱变成恨,隐藏财产就成了一方或双方的选择。
在离婚案件中,往往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产生争议。主要原因是一方或双方隐匿财产。通过诉讼离婚几乎都是财产分割不一致的结果。财产分割方案以有证据证实的夫妻共同财产确定。当事人要注意收集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这比调查对方的婚外情更重要。
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往往会风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起诉前,原告不要打草惊蛇,要积极收集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比如夫妻共同的:公司股东出资证明;公司的相关财务报表;存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证券帐
房屋所有权证;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的发票等。注意保护好现金和贵重物品。必要时,可以申请诉前保全或者诉讼保全。当然,夫妻离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双方都不会不知情。作为被告,他们也应该有所警觉,针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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