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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大病医疗支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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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大病医疗扣税政策的金额如何使用?

符合大病医疗扣税政策的金额如何使用?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此外,它还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保很重要,几乎每个人都交医保。那么如何使用符合大病医疗扣税政策的金额呢?

如何使用符合大病医疗扣税政策的金额1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要点

扣除范围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提示:在个人医疗信息系统不断完善的背景下,税务机关加强了与各部门的信息共享。纳税人无需自行判断大病医疗的具体扣除范围,可通过“国家医疗保险服务平台”APP查询填报。

扣款科目

纳税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由父母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分别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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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根据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回答,夫妻双方都有符合条件的重疾医疗费用,可以选择从男方扣除,扣除限额另行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因此,纳税人可以合理选择抵扣主体,实现抵扣最大化。

扣费时间

大病医疗费用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的最终结算中扣除。

提示:与其他专项附加扣除不同,大病医疗费用不能在预扣预缴过程中扣除,只能在最终结算期自行申报扣除。纳税人需保留与患者医疗服务收费、医保报销相关的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医疗费用清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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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税大病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和扣除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十一条,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超过15000元的,由纳税人在80000元限额内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由本人或者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由父母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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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我们知道:

1.扣除标准为8万元。纳税人和未成年子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通过医疗保险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8万元以内的金额可以扣除。

注:一个纳税年度内本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费用不能累计扣除。

2.扣除规定,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或者本人配偶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由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可以由配偶一方扣除。

注:本人或配偶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的医疗费用只能由父母一方扣除,不能分摊。

二。大病扣税查询方法及操作流程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为患者提供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中记录的本人年度医疗费用的信息查询服务。

通知称,国家医保局提供“全民医保服务平台”APP,纳税人可查询本人及家属的免赔额费用和年度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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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抵免

1.扣除我的重疾费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大病医疗费用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合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分别计算扣除额。

3.可选条款。纳税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由父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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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时间

对于大病医疗费用扣除个人所得税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明确,大病医疗费用扣除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年度。

1.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自行到缴费地税务机关扣除。

2.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工资薪金税后,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年中更换工作单位的,其在原单位任职、就业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不得在新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自纳税人离职且不再发放工资薪金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3.纳税人无工资、薪金所得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或者在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中未足额享受的,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补充扣除,或者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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