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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提交仲裁申请以来,未收到任何接受通知。
仲裁申请提交后,未收到受理通知书。在职场的时候,难免会和公司发生一些纠纷。这时候很多劳动者会选择提前仲裁。我们来看一下,从提交仲裁申请到现在,一直没有收到受理通知书。
自提交仲裁申请以来,未收到任何接受通知。
提交劳动仲裁申请后,如果长时间没有回复,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单独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回避:
(一)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有利害关系;
(三)当事人和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事项;
(四)私下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员有规定情形或者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辞退。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的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验收条件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提交仲裁申请以来,未收到任何接受通知。
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或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会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如果长时间没有回复,当事人可以联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了解情况。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进行仲裁和裁决,也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双方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如果当事人提交劳动仲裁申请后很长时间得不到答复,仲裁委的做法肯定是不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也可以去仲裁委询问原因,索要《驳回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然后持《收款凭证》、《驳回通知书》等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劳动争议作出审理判决。
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当事人可以等待开庭。仲裁委员会超过60日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验收条件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先就该部分作出裁决。
自提交仲裁申请以来,未收到任何接受通知。
你提到多久通知被告申请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并送达。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到劳动仲裁部门领取、填写并提交申请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就业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就业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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