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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公租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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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

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公租房是相对便宜的房子,很多人都很在意这种房子的购买感受。这是一定的经济适用房。我们来看看个人申请公租房的要求。

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1

一、条件

(一)在当地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二)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已在当地就业满一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材料(以贵州省望谟县为例)

(1)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现住房情况证明;租赁房屋必须提供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

(二)非本县城镇居民家庭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在本县申请《居住证》;

4.申请人在本县税务部门缴纳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6.租房的,须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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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其申报信息进行核实。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开发区、园区集中建设的公租房,面向园区内用人单位或职工的,用人单位可代为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公示异议不成立的,将其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予以公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2

一、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是需要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不同城市对申请公租房的收入要求不同。

二、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文章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范围内,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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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收入证明;

(二)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市(区)或者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发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登记结果向社会公示。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3

一、什么是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在国家政策支持下,由各类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其他方式筹集,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它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个人申请公租房的条件

1.公租房申请条件:需要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但暂时无力购买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个人。当个人申请时:

2.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市区城镇常住人口户籍,或已办理居住登记,并持有相应证件;申请人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在市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同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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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公租房的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申请和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保、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及申请材料、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进行审核。检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形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3.审核通过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绝复审、审核不合格,或者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驳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4.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公安、规划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税务等部门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天。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在公示期内有异议且异议被核实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驳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6.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名单进行轮候。

7.原地等待的申请人可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主选择具体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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