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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案件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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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的焦点

合同纠纷的焦点。日常生活中,我们签合同时会有纠纷。合同纠纷的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都会引起纠纷。这里是合同纠纷的焦点。

合同争议焦点1

一、施工合同纠纷,这些纠纷的焦点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

1、施工合同的有效性;

2.无效合同是否应当和解;

3.备案合同与《补充协议》即白纸黑字的合同不一致,那么应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4.建设部推荐的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结算是否视为认可价;

5.工程款结算应采用什么标准;

6.在诉讼中,司法鉴定费用的范围(司法鉴定);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1。承包商未取得施工单位资质或超出资质等级

建筑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建筑企业实行强制性资质管理。施工质量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质量保证的前提。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和审查是施工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资质企业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但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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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资质或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以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名义借用

平时的“抛锚”;由于国家基础设施的大规模建设、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项目利润回报高、管理上的诸多不足,伴随着建筑业空之前的市场繁荣,产生了“锚定”这一特殊形式。

没有合法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以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名义承包工程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人曾认为这种情况不应视为无效,主要是因为它不利于私营企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司法解释最终否定了这一意见。

使这种情况无效,保护了法律的价值,规范了建筑市场,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促进了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当然,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哪种情况属于“借用资格”,交给了法官。

实践中有几种标准:

一是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二是允许他人以其他方式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不是承包商自己的人员。

合同中存在三种情形中的一种或者两种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挂靠,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3。如果需要投标,则不进行投标或投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详细规定在《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招标范围内的工程没有招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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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总承包商的土建、安装工程进行招标,而附属工程如装修工程则由施工单位直接发包。那么,直接订立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二。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总承包商中标后,建设单位基于各种情况直接将总承包商项目的一部分指定给第三方进行施工,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是无效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了投标无效的六种情形。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是中标的前提条件,无效中标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4。非法分包

总承包方分包工程是常有的事,但违规分包也会导致分包合同无效。

如何认定违法分包,其标准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的几种情形:

1.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是违法的;

二、总承包合同未约定,且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主体结构施工的;四。分包商的分包。这些类别是非法分包。

5。分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和《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将工程项目转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转包。《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筑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将承包的建筑工程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承包的建筑工程全部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再转让给其他单位的行为。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施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有合法劳务作业资格的劳务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不能被当事人以分包违法为由认定无效。

合同争议焦点2

1。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发生纠纷,两个人对着干,双方各执一词,很难下定论,于是对簿公堂。法官核实事实,分清法律,分析原因,触犯法律,作出判决。争议的焦点就在这个过程中产生,是双方必须争夺的核心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交换证据应当在司法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记入卷内;对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根据拟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内,并记载异议理由。

通过交换证据,确定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辩护意见和证据交换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纠纷的焦点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首先,它是一个问题,具体来说,它包括争议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和责任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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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疑问,就可以用“是否”、“如何”这样的语言来表达,比如“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构成侵权”、“如何确定责任”等等。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表述。

其次,争议的焦点是“主要问题”,主要体现在其对案件结果的影响上,与案件结果无关的争议问题不在争议的焦点之列。

2。如何确定案件中的争议焦点?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辩护意见和证据交换情况,归纳争议焦点”。一般来说,法官可以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和证据交换来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

因此,对比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结合证据交换或庭审答辩,是概括争议焦点的一般方法。

但在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往往不局限于原被告的诉请或辩护。第一,原被告往往基于一方的利益,有意无意地模糊争议焦点。第二,争议焦点提出的问题往往需要依据法律原则或规则来解决,这就需要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经验,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

合同争议焦点3

提出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二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庭审时应当归纳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辩护意见和证据交换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意见。"

那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呢?如何概括案件的争议焦点?这将是案件审理的重中之重。

争论是人们争论的起点。起诉之初,简单的人与人之间的纠纷。一旦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纠纷就会变成具体的请求权,是现有法律框架下法院判决的对象。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就像双方在带兵打仗,原告是进攻方,被告是防守方。双方不可能随意攻防,所有案件都由法院审理,这不仅不现实,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这时就需要明确双方的争议点,即法院结合双方的诉讼请求、辩护意见、基本事实和证据,确定争议的“标的”,通过对争议焦点的审理,迅速解决案件的争议。所以争议的焦点恰恰是问题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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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官判案时需要完成的事项中找到案件的焦点

要完成一次审判,法官必须完成以下工作,这是法官必经的过程。作为律师,还需要对案件进行分析,提前预测案件的争议焦点,并加以澄清,找到案件的焦点,在以下流程中对争议焦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庭前准备:

1.请求权基础分析: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必须明确原告的请求权是什么,具体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等。

2.法律构成要件分析:法院在明确请求权的具体依据后,需要根据请求权所指向的法律规范来确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

3.认定案件事实:在认定案件构成要件后,根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抗辩,认定无争议的事实;双方争议的事实属于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对双方权利义务有重要影响的,可能是案件争议的焦点;

4.审查涉案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相关工作。以上工作的所有出发点和出发点都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没有争议焦点,诉讼就不成立。

没有争议的焦点,诉讼过程就没有针对性,只能像摊大饼一样摊。通过对上述工作的了解,法院在此过程中一般会发现案件的争议焦点。所以作为代理律师,也要参考上述请求权的基本分析方法,法律分析方法,梳理案件证据,判断案件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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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的构成

作为一名律师,如果能够准确地分析和预测争议焦点,一方面可以很好地把握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审判节奏;另一方面可以更好的明确自己案件的风险,规避诉讼风险,防止诉讼偷袭和突击审判,实现有针对性的审判流程。

在笔者的法律实践中,诉讼过程中基本涵盖的纠纷如下:

1.诉讼标的的争议:诉讼标的,按照传统诉讼理论,即需要法院判决的双方的法律关系,基于法律关系可能是竞合的,因此在起诉之初可能涉及不同法律关系的选择,涉及不同的诉讼标的,其法律适用、举证责任、事实认定乃至诉讼主张都会有很大的不同。

2.关于案件法律适用的争议。案件中最常见的法律适用是对合同内容、立法目的的解释,以及对法律的准确适用和解释。

3.案件事实的争议案件事实是双方争议最大的,但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是案件事实。所谓案件/必要事实,必须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重要影响,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事实。

一般来说,分析案件事实的重点是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明确请求权的法律要件,在请求权的基础上找到相应的本质事实,从而确定双方当事人事实争议的焦点。

4.案件证据的争议案件证据争议的焦点,如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认证性和证明力等,都是证据争议的共同焦点。特别是新的证据条例实施后,律师要提高综合分析和运用证据的能力,让自己的证据能力上一层楼。

如何分析和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

以笔者最近做的一个案例为例:原告起诉被告支付设计费,并提供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设计交付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受理本案之初,我们代理被告,认真分析了本案的起诉材料,通过对本案请求权基础的分析,对争议焦点过程分析如下:

1.从请求权基础看,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结合原告的起诉材料及相关证据,初步判断原告的请求权是基于合同履行请求权的法律规范。

2.从请求权基础看,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由于被告最初被告知支付设计费,因此有必要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预测和分析其索赔依据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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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2)原告已经完全、全面地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设计义务;

(3)根据合同,设计费的支付条件已经实现;

(4)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相应经济损失(违约/赔偿);

(5)本案主体合格,诉讼时效未过,原告的几项诉讼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规范等。

3.从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入手,双方的要件可能存在哪些争议焦点?通过以上分析、初步判断和仔细标记,我们可以确定双方的初步争议在哪里:

(1)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如果无效,争议的焦点是下一步涉及无效合同的过错、责任比例等。

(2)如果合同有效,案件的焦点就变成了付款条件是否成功?至于下一步,付款条件是否成功,需要举证和质证,这可能涉及到下一步的重点,原告是否完全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等等。

诉讼过程往往是争议焦点不断得到澄清和细化的过程。找到核心着力点,可以让律师的庭审准备更加有效,实现对整个庭审的掌控。以上是笔者自己总结整理诉讼焦点的经验和体会。希望在每一个诉讼案件中,都能抓住案件的争议焦点,运筹帷幄,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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