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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的子女可以入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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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者的孩子

吸毒人员的子女,在生活中,相信很多朋友都或多或少的了解过吸毒,吸毒的次数是零,也是无数次。他们一旦接触毒品,很难戒掉,就会上瘾,让家庭支离破碎。下面小编整理一下吸毒人员的子女。

吸毒者的子女1

对身心的伤害

(1)药物滥用对机体的毒性作用:毒性作用是指过量或长期用药对机体产生的有害影响,通常伴有机体功能障碍和组织病理学改变。中毒的主要特征是嗜睡、感觉迟钝、运动障碍、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

(2)戒断反应:是长期用药引起的严重的、潜在致命的身心损害,通常发生在突然停药或减少剂量后。许多吸毒者在没有经济来源的情况下购买和吸食毒品,或死于严重的身体戒断反应引起的各种并发症,或因不堪忍受疼痛而自杀。戒断反应也是吸毒者难以戒断的重要原因。

(3)精神障碍:药物滥用引起的最突出的精神障碍是幻觉和精神障碍。他们的行为特征围绕着毒品,甚至因为吸毒而丧失人性。

(4)感染性疾病:静脉注射吸毒者带来感染性并发症,最常见的是化脓性感染和乙肝,以及令人担忧的艾滋病。此外,吸毒还会损害神经系统和免疫系统,易患各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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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的危害

(1)对家庭的危害:一旦家庭中有吸毒人员,家庭就不是家了。吸毒者在毁灭自己的同时,也毁灭了自己的家庭,使自己陷入经济破产、亲人分离,甚至家庭毁灭的困境。

(2)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吸毒首先导致身体患病,影响生产,随之而来的是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减少了人类的生存时间。

(3)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毒品活动的加剧诱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对社会稳定构成极大威胁。[3]

吸毒者的孩子2

根据《戒毒条例》第七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对吸毒人员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不再实行动态控制。吸毒犯罪记录有以下影响:

1.吸毒后,警方会将其纳入动态控制,责令社区停止吸毒。住酒店的时候会有警察查房,定期检测。

2.戒毒成功三年后才能申请驾驶。

3.即使取消动态管控,吸毒记录也不会消除,仍然是警方的重点管控对象。

4.吸毒人员受到行政处罚,会有违法记录,在某些程序上会影响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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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信息:吸毒者回归社会的困境

1.戒毒后,吸毒者身体依赖性基本消除,但存在稽延性反应,在心理上无法摆脱毒品对中枢神经系统的特殊精神作用。

2.复吸是多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吸毒者都有类似的戒毒经历,出院后很容易和自己的毒友聚在一起。

3.非法药物滥用和犯罪在某种程度上是孪生兄弟。吸毒者回归社会后,面临家人的疏远、亲情的缺失和朋友的诱惑,很容易走上复吸之路。

4.家庭支持毒品不仅破坏个人健康,还会对家庭产生深远的影响。家庭吸毒者在身心康复过程中发挥着非同寻常的重要作用。良好的家庭支持可以增强吸毒者与毒品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激发他们内心强大的能量。

5.信心支持戒毒人员经过戒毒治疗、矫治康复和巩固训练后回归社会。他们非常渴望成为正常人,羡慕过正常的生活,希望能很好地融入社会,在社会体系中找到自己的坐标。

吸毒者的子女3

一、针对吸毒者的新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场所戒毒。

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前强制戒毒或者劳动教养)、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药物维持治疗,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注射吸毒或者多次吸食两种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吸毒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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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实施强制戒毒

1.严禁吸食、注射毒品,坚决依法查处违法吸毒人员。《强制戒毒办法》明确规定,强制戒毒由公安机关负责。各级公安机关要经常对群众进行禁毒戒毒法制宣传教育,让群众充分认识吸毒的危害,教育群众特别是最容易吸毒的青少年远离毒品,提高群众抵制吸毒的能力。

对吸毒人员必须及时发现,依法处理;对吸毒人员供述和揭发的零售分销毒品线索和包庇、引诱、强迫、欺骗他人的案件,要一查到底,依法取缔地下毒品零售市场和毒品窝点,摧毁毒品分销网络。基层派出所要切实掌握辖区内吸毒人员的底数,将其纳入人口管理。

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按照《强制戒毒办法》规定的期限实施强制戒毒,对不适宜强制戒毒收入的,应当在常住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的监督管理下限期戒毒;强制戒毒后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依法送劳动教养。

2.加快强制戒毒所建设,提高戒毒效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戒毒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统一的强制戒毒所设置规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需要建立强制戒毒所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及时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和建立戒毒所的计划,解决必要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尽快开展强制戒毒工作。

强制戒毒所应当逐步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和必要的医疗器械、娱乐体育设备,不断提高戒毒效果。强制戒毒所要创造条件,开展一些生产性劳动项目,组织戒毒康复的戒毒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纠正戒毒人员的不良行为,向戒毒人员传授劳动技能,为他们回归社会后解决就业问题、重新做人创造一定的条件。

3.切实落实戒毒脱瘾后的帮教措施,降低复吸率。戒毒人员戒毒期满后已经戒除毒瘾的,出具强制戒毒治疗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强制戒毒治疗中心、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

戒毒人员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常住地或暂住地派出所签订帮教合同,落实帮教措施,巩固戒毒效果。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掌握当地解除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人员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降低复吸率。

在我国,对吸毒人员有严格的规定,规定一旦发现此类吸毒人员,将采取一定的措施,相应放弃戒毒。送去戒毒所,按照相关科学方法对戒断工作做出相应安排。维护我们社会的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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