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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按规定或经允许缴纳一定钱财折抵原定刑罚。现存《尚书·吕刑》所载"五刑之疑有赦",就是指对适用五刑有疑义而应予赦宥的案件,均可折为赎刑。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其具体规定是:"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锾是当时铜的货币单位,一锾为六两。按照上述规定,凡适用五刑有疑义而应予赦宥的案件,可分别缴纳一百锾,二百锾,五百锾,六百锾,一千锾铜以赎免应处肉刑与死刑。可见,西周赎刑制度已相当系统。这是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法律制度日益发达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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