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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区别在于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区别在于,当一些案件不公或者自身利益受损时,很多人会选择诉讼。现在是法制社会,国家会替我们做决定。但是很多人对法律的知识还是比较缺乏,所以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区别。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区别在于1
一、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区别
(1)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损失赔偿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时,对方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2)承担赔偿责任应满足三个条件:
1.肯定有违约行为。
2.受害者肯定有损失。
3.违约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而违约金的支付只取决于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二。损失赔偿法的适用
由于刑法中的损失赔偿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又要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应当优先考虑刑事诉讼的需要。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需要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引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三。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什么关系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关系:无论合同一方是否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违约方就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违约并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赔偿不等同于违约金,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者是可以并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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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金的含义
违约金是基于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违约方在违约发生时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其主要功能是免除守约方的举证责任,同时提供一种保证债权实现的“威慑力”。
二。违约赔偿金的类型
(1)法定违约金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是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一些法律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违约金原则上有规定,相关规定规定了违约金的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的方式和数额因合同内容、违约性质和程度的不同而不同。
(2)约定违约金由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为违约金合同。这种契约是从属的。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不同于定金合同,不需要预付款。约定的违约金是附条件合同。通常情况下,违约金合同在违约行为发生时生效;如果不发生违约,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3)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的违约金,也叫违约金。违反该类违约金时,债务人应当支付违约金,其他一切因债务而产生的责任不受其影响。除了主张违约金,债权人还可以主张因债务履行或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4)补偿性违约金是双方事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也称损害赔偿保留。债权人因对方违约主张损害赔偿时,必须证明损害赔偿与因果关系。但这种证明不仅难度大,而且容易产生纠纷。因此,为了避免上述困难和纠纷,当事人事先约定损害赔偿金额或其计算方法是一个不错的策略。一方面,它可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果存在违约,其责任简单明了。
这种损害赔偿的保留也是一种违约金。这种违约金,如果等同于履行的替代,在请求这种违约金后,不能主张债务履行或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三。违约形式
(一)拒绝履行。一般认为,拒绝履行是当事人主观上拒绝履行合同。债务人可以明示或暗示地表示“拒绝”。当然,如果债务人有拒绝先履行的权利,比如不安抗辩权,也不构成违约。
(2)不能履行。如果拒绝履行是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那么不能履行就是其客观上不能履行。这种“不能”可能就是它不能履行的事实。比如特定对象的买卖合同,特定对象意外灭失;也可能是法律上的不能履行,即法律法规禁止履行。
(3)迟延履行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及时履行。
(4)不完全履行,常见的如交货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违反附随义务等,都属于不完全履行。
在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发生上述四种违约行为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赔偿金责任的确定
违约金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第二,有违约行为。第三,违约金责任的成立是否需要过错,应另行讨论。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违反了结果义务(如交付约定的标的物),违约方不需要有过错;但是,违反方式义务一般需要过错。
五、关于违约金的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可以根据违约情况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
六。约定违约赔偿金的表述
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约定具体金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和比例。这种约定的好处是,一旦发生诉讼,可以直接要求违约方按照约定的金额承担违约责任,无需举证。另一种是约定所造成损失的计算方法,如“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合理的`律师费、消除不利影响的费用以及因此减少的收入”,并约定更为精细的各类费用的计算方法或费用。
但是,约定的违约金并不是无限的。根据合同法的精神,违约金主要是补偿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因此,《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七。违约金的调整(1)违约金数额的判断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人民法院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当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同时考虑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收益等综合因素,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衡量,作出裁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违约金数额的调整方式。
当事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调整违约金数额,也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的相关损失大于或者小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八。违约金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共同构成了合同法律制度中变更违约金的规则。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违约金变更规则预设了损失存在和可以计算的适用条件。但不能否认,违约不一定造成损失,即使有损失也无法计算。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据民法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变更违约金。这也导致类似的案件得不到类似的处理,造成“同案不同判”。所以我们要问一个问题:三者中,约定的违约金额、实际损失和可能损失,哪一个可以优先作为认定的标准?
(一)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赔偿金
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违约金的比例,实践中也不一致。从法律上讲,在《民法典》第585条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法不限制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允许当事人弥补部分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陷。
有人认为,约定违约金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尽可能予以尊重。较高的约定违约金可以起到积极的防止违约的作用。也有人认为,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损失范围,明确确定违约金调整的基准,更有利于充分救济守约方的利益,惩罚违约行为,维护诚实信用原则。
(二)实际损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超额违约金的比较标准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息损失。但在实践中,实际损失难以举证,导致违约成本较低。
(三)可能的损失(现有利益的损失)
可获得的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该对可获得的利益有事先的判断。在调整超额违约金时,还应考虑可得利益的损失。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对可得利益的判断仅限于直接可得利益,间接可得利益一般不予支持。这无形中损害了非违约方的利益,剥夺了当事人正常的合同预期利益。同时也刺激了违约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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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在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禁止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对于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二。损失赔偿和违约赔偿金之间的差额
(1)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损失赔偿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时,对方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违约金增加后,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损失,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衡量后裁定。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所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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