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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诉讼费用谁来承担?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费用谁来承担?交通事故现在很常见。交通事故诉讼是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要知道交通事故民事诉讼费用如果打官司谁来承担。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费用谁来承担?
1。交通事故的法律费用谁来承担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
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保险人承担强制保险范围内的法定赔偿责任,作为败诉方,应当承担受害人的鉴定费和案件的诉讼费。在第三者商业保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承担的合同责任和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性赔偿责任,因此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另外,《保险法》和《诉讼费缴纳办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作为特别法的《诉讼费缴纳办法》应优先适用。
二。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1.诉讼时间:一审一般需要3-6个月,交通事故案件一审多数情况下3个月即可结案;一审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服从判决,一审判决生效。如果任何一方不服上诉,将进行第二次审判,为期3个月。二审是终审,不允许再上诉。如果被告能自觉履行生效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诉讼终结。如果被告拒不履行,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虽然法律规定六个月内执行完毕,但一般来说,交通案件一个月左右就可以执行完毕。
2.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限。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限重新计算。
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收到事故认定书的次日起计算。但如果申请交通队调解或者对方一直在支付费用,诉讼时效可以在协商解决过程中中断,但必须有证据。如果掌握不好,很可能超过诉讼时效。而且从执行方面来说,应该在治疗结束后尽快起诉。
三。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诉讼请求
确定索赔时,索赔中要求赔偿的项目要具体明确,同时要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果需要继续治疗,在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如果要产生的费用是明确的,可以加入到索赔中;如果费用没有发生,不确定是否会发生,可以请求法院保留上诉权,而不是在诉讼中要求赔偿。
有人认为提起诉讼时,费用要求越高越好,其实不然。漫天要价的做法不仅不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还要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给原告带来了过重的负担。具体来说,可以向被告主张的赔偿项目的范围和数额的计算。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家属如果想要求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必须同时提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不能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终结后另行起诉。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在诉讼结束后基于同一侵权事实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谁将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的费用
一般谁来承担交通事故的法律费用
保险公司。
目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普遍认为不应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用。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
不负责交通事故的赔偿和垫付:“或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该条往往成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的抗辩依据。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是由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被害人为了更好的弥补自己的损失,会在重伤的情况下对自己的伤情做出伤残等级鉴定。这笔费用最终是由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属于受害人合理财产损失的范围。
《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造成第三者损害的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虽然本条允许合同当事人约定由谁承担诉讼费和其他费用,并且这种约定优先,但这种约定只能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交通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保险。从立法设计上看,其保护利益的核心是事故的不特定第三人受害人,其合同的目的是使事故受害人迅速、
直接进入保险合同确定保障,这种诉讼,只是因为保险公司懒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这种约定对受害人没有约束,作为违反立法意图的惩罚,保险公司应该买单。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
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在强制保险范围内,保险人承担法定赔偿责任,作为败诉方,应当承担受害人的鉴定费和案件的诉讼费。在第三者商业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的合同责任、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另外,《保险法》和《诉讼费缴纳办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作为特别法的《诉讼费缴纳办法》应优先适用。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和赔偿义务的法律主体,应当承担原告即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鉴定费用,以及案件的诉讼费用。
谁将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的费用
谁来支付交通事故诉讼费用
目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普遍认为不应承担诉讼费用。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免除交强险责任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但从强制保险的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利益的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人受害人,其合同目的是使事故受害人能够快速直接地获得保险合同所确定的保障。但这种诉讼的提起,仅仅是因为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作为违反立法意图的惩罚,保险公司应当支付诉讼费。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本法的适用效果明显优于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判决保险公司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用买单。
在合肥的司法实践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前拒绝理赔或者支付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的施救费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交通事故案件的诉讼成本是多少
1.物业案件:1000到50000的4%收费率,加10元;超过5万到10万的收费标准为3%,加510元;10万以上至20万的收费标准为2%,加1510元;20万以上至50万的收费标准为1.5%,加2510元;50万以上至100万的收费标准为1%,加5010元;10万元以上0.5%的收费率,加10010元。
2.申请财产保全:1000元至10万元的1%,加20元;10万元以上的收费标准为0.5%,加520元。
3.申请执行案件:1万元至5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0.5%;50万元以上的按0.1%的收费标准,另加2000元。立案时不预收执行费。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再审后上诉的,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5.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当事人一审驳回管辖异议的案件,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6.原告提出两项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应当按照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案件受理费。
7.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每件交纳500元人民币;对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根据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申请执行的金额或者标的额,如果最终决定是只承认不执行的,扣除500元后,剩余部分返还申请人。
8.基层法院第一审的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法院预交。双方提起上诉的,应当预交。数额与一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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