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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标准。当你受伤时,你肯定需要赔偿。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或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一般属于工伤。发生工伤的,应当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但公司会根据伤残等级和治疗费用进行赔偿。我们来看看工伤认定的标准。
工伤认定标准1
一、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失踪的;
(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自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下列情形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场所和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宿舍的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和配偶、父母、子女住所的途中;
(三)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的活动,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上下班;
(4)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其他合理的路线上下班。
工伤认定标准2
工伤鉴定机构
工伤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一些中小企业中称为“劳动鉴定小组”。
上述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大医院院长也参加了。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主任大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或市县政府的负责人。
省、市、县三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不同:
1。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级劳动鉴定工作制度;
(3)对县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根据有关规定,对本县所属单位需要劳动鉴定的员工进行劳动鉴定。
2。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管理伤、病、残职工。
3。省(区、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一)贯彻国家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处理全省各地、市上报的疑难、有争议的劳动鉴定案件。
4。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级劳动鉴定工作制度;
(三)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实行退休费用地方(市)社会统筹的,对因工因病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批准;
(五)处理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上报的疑难、有争议的劳动鉴定案件。
各级工伤认定标准
一级和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认定标准包括:面部严重毁容并伴有B2表中二级伤残之一;全身瘢痕形成严重,占体表面积≥90%,并伴有脊柱和四肢大关节运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失和一上肢高失等。
二级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认定标准包括:严重器官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认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者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者并发症、特殊医疗依赖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等。
四级或四级工伤鉴定标准
ⅲ级工伤认定标准包括:一手全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颅底骨缺损无法修复或多次手术失败;中度面部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运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伴轻度毁容;拇指完全缺失或没有功能,等等。
五级和五级工伤鉴定标准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失用、失写、失写、失认。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关节运动功能受限;
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且毁容标准之一;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脊柱侧凸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六六工伤认定标准
六级工伤认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丧失1/5以上;骨折后脊柱畸形小于30度伴有根神经病(电生理检查异常);
一只拇指完全丧失,或拇指以外的另一只手丧失两个手指;一只拇指完全丧失功能,另一只手除拇指外完全丧失两指功能,以此类推。
七级和七级工伤认定标准
7级工伤认定标准包括:烧伤后全层颅骨缺损≥30cm2,或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疤痕、异物或色素改变植皮占面部10%以上。
八级和八级工伤认定标准
8级工伤认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瘫痪肌力4级;单侧部分足瘫肌力≤3级;肺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严重毁容的标准之一;面部烧伤植皮≥1/5;轻度面部异物沉积或色素脱失;部分双侧耳廓或大部分一侧耳廓缺损等。
九级和九级工伤认定标准
9级工伤认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动脉、颈内动脉狭窄,支架植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或轻度毁容标准的;发际线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要戴假发者等。
十级和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十级工伤认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够自理等。
工伤认定标准3
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医疗费
1.要求: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3.备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需要到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
(二)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伙食费,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经办机构批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治疗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
3.备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四)辅助器具费用
1.标准: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五)带薪停工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按月发放。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伤情评定为伤残等级后,停止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期满后仍需治疗的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六)护理费用
1.标准:
(1)带薪停工期间如需护理,由你单位负责。
(2)伤残评定后需要护理,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占地面职工年平均月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工伤职工经伤残等级评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一至四级)残疾治疗
1.标准: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
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90%,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持劳动关系,辞去工作。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八)5级和6级残疾治疗
1.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人员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人员16个月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等级5级的占本人工资的70%,伤残等级6级的占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议,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九)7至10级残疾治疗
1.标准:一次性伤残津贴:七级伤残人员工资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标准: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分配给去世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丧偶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10%。
(3)所有受抚养亲属的核定养恤金总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工人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一)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
(三)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兄弟姐妹,包括有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工亡一次性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要求:一是因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残疾职工的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二、一、四级残疾职工在带薪停工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和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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