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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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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住房保障办法。允许申请人提供住房保障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住房保障。申请租赁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考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住房保障办法。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1

为保障被征收人住房,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征收个人房屋,适用本办法。

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

(一)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

(二)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

(三)现住房面积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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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申请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等。;

(2)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和收入证明;

(三)用人单位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4)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被征收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应当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收到被征收人的住房保障申请后,应当及时转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公示审核结果1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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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批准审核结果。审批结果将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公示15个工作日,并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平台公布。

申请人拒绝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审核部门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原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获准住房保障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申请租赁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考虑。申请人获得保障性住房后,不再参与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公开摇号配租和分配。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2

一、救济对象

1.2022年租住我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本单位对直接与我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企业给予减免。

(二)对终端商户,由各承租企业按本通知标准减免租金。

2.服务业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认定标准》(2011年300号)和国家统计局2018年发布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认定;个体工商户的认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001号令)。国务院第666号令)。

二。缓解标准

1.2022年租赁本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交3个月租金,2022年疫情高发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租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长至6个月。

2.2022年实际租赁期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租赁期按比例减免(其中,2022年高风险区域所在县级行政区域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减免50%租金,其他区域2022年减免25%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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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救济方式

1.若承租人已支付租金,则从合同期内后续未支付的租金中扣除或直接返还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未能支付租金的,直接减免。

四。审批流程

1.租赁企业向我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

(申请材料包括承租单位租金核减申请书、承租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如果申请减租六个月,需要提供自己2022年上半年的风险情况证明。)

2.国资办审核申请材料后,对减免方式和额度进行初审;

3.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将申请报总裁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出具《租金减免通知书》(附件1),办理减免手续。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3页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买卖国有企业的房屋。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自建房屋,并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该房屋为合法建筑,可以依法出售。出售后,每个人可以申请一个独立的房产证。但是你要交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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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变更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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