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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的民法保护
女职工权益保障民法典。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在这个社会中还是处于一定的弱势群体,所以我们都需要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下《女职工权益保障民法典法》。
女职工权益的民法保护1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列于本规定的附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辞退其或者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合适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包括15天产前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女职工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者有权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缴纳。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为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哺乳时间每天增加1小时。
第十条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诊所、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和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和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被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不满50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被侵害女职工每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作业,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并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三)每小时装载6次以上的工作,每次超过20公斤,或者间歇装载的工作,每次超过25公斤。
二。女职工经期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三、四类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三、四类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4)《高空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三级、四级高空作业。
三。女职工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
(1)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高的作业。工作场所空气中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从事生产抗癌药、己烯雌酚、接触麻醉气体等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品的操作,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三、四级作业;
(八)分类标准中规定的第三、四级噪声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10)在密闭空室、高压室或潜水中工作,有强烈振动,或需要经常弯腰、爬、蹲的工作。
四。女职工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1、3、9项;
(二)工作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职工权益的民法保护2。
一、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有哪些
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包括:男女同工同酬;职工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降低其工资;其他人。
二。女员工的权益是什么
女职工在工作中享有的特殊权益包括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保护。
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障专项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协议。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所有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结合企业工作实际制定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往往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是有效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
如专项集体合同规定,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男女同工同酬;企业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工会委员会、职工民主管理、进修、培训、出国学习和挂职锻炼;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企业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终止、解除其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单位每年为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检查;集体合同还明确规定了对合同的检查和监督,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
女职工权益的民法保护3
民法中有哪些条款可以保护妇女权益
01。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不离婚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男方隐瞒、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女方父母患有严重疾病急需医疗,男方拒绝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女方有权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离婚。
02。在这三个时期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1082条的规定,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由于女方的身体和精神在这三个时期都是敏感脆弱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申请的,不适用此限制。
03。强迫婚姻可以被撤销
在这样一个案例中,女方在工作时与男方相识并交往。相处一段时间后,女方认为双方分手不合适,但男方坚决不同意,并多次威胁如果不嫁给他就杀了女方全家。
迫于男方的威胁,女方随后与男方登记结婚。
婚后男方和女方打架,女方受不了。此时,她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考虑到在胁迫婚姻中,妇女因胁迫而处于恐惧或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她可以在胁迫终止之日或其人身自由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取消婚姻。
04。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前或者婚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和男方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个人财产的归属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为自己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
05。男方的个人债务不需要女方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男方向外借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男方自行偿还,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共同意志而表示的。
另外,像男方赌博吸毒欠下的债,女方千万不要帮着还,可以咨询律师帮忙处理。
06。离婚时,女方可以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议不成,法院会按照照顾孩子、妻子和无辜一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07。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在婚姻家庭中,全职妈妈不仅要抚养孩子、照顾老人,还要承担大量家务,从而失去职业发展等诸多机会。离婚时,他们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向男方要求离婚经济补偿。
08。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经济援助
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的规定,离婚时女方陷入生活困难,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的,有经济能力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09。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男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的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
②与他人同居;
③实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
⑤其他主要故障。
10。女人更容易获得孩子的监护权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原则上,两岁以下的孩子由母亲抚养;对于已满两岁的子女,父母未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年满八岁的孩子应该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生活中,孩子一般和妈妈在一起的时间比较长,感情也比较好。离婚后,孩子由女方抚养长大更适合。法官可能会着眼于这一点,根据孩子自己的意愿做出判决,所以离婚案件中女性当事人更容易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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