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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与判决争议焦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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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总结了争议的焦点。

法院法官对争议焦点进行了归纳。如今,法院案件数量激增。只有争议焦点准确,说理足够透彻,才能在保证判决结果准确的同时提高审判效率,从而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我们来看看法院法官对争议焦点的总结。

初审法官总结了争议的焦点1

(一)排除法

案件的焦点是在审判期间结束。一是认真听取原、被告双方的论点,总结双方无争议的部分,排除不构成或推定不构成争议焦点的事实。然后,对双方陈述的争议部分进行优先排序,主要争议事实可以确定为争议焦点。

诱发争议焦点是一个需要逐渐认识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特别是对于一些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可以分阶段进行审判程序。我们可以在开庭前通过阅卷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初步了解,必要时可以在开庭前交换证据进行部分排除,这样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就会逐渐形成,这样对争议焦点的层层筛选就可以更加准确。

(二)案例分析法

虽然判例法在中国不适用,但判例法的指导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准确适用法律的有效方法。引导法官对争议焦点进行总结,特别是对案情复杂、法律适用困难的案件,对类似案件进行分析,借鉴经验,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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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素分析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全面、准确地概括案件中的争议焦点。比如,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首先界定侵权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过错和因果关系,并根据构成要件依次把关。如果双方没有争议,就认定为案件事实。如果双方存在争议,引导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认证应当是争议的焦点,这样会使审判过程结构清晰、逻辑严谨,取得良好的审判效果。

(四)“逆向方法”

这里指的是中学解几何题常用的“逆推法”,即逆向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据已知条件推导出结论,逆向推理是根据结论进行正向推导的必要条件。逆向推理法在寻找争议焦点方面也相当有效。“逆向演绎”的思维方式实际上是元素分析法的延伸,也可以称为元素逆向分析法。

(5)综合判断法

为避免片面适用某一方法,导致归纳争议焦点不准确,主审法官可分别适用上述方法,进行甄别,必要时充分利用合议制、定期召开案件讨论会等方式。,各抒己见,切实保证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质量。

总之,争议焦点要按照一个原则来归纳,从确定的争议焦点可以看出下一步的审判思路,便于下一步的法庭调查。如果确定的争议焦点不具体、不准确,那么这个争议焦点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因此,准确概括争议焦点,有利于确定庭审焦点,正确引导当事人作证和质证,从而有效开展审判活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法官总结争议焦点二

确定争议焦点的内涵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争议焦点”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也不多。基于法律解释不准确的原则,我个人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与被告围绕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存在实质性矛盾和分歧的内容。

主要有三种争议:一是程序性争议,如管辖权、回避等;第二,关于证据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证据的三个特征(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上;三是法律适用,如原告请求的依据、判决的依据等。

比如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常见的争议集中在:一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对案件有管辖权;二是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是否应当回避;第三,借款是否过了诉讼时效;第四,借款是否真实,第五,如果借款真实,被告是否应向原告偿还本金及其利息。

可见,对案件中的争议焦点进行梳理和总结,可以快速明确案件的审理焦点,促进诉讼程序的进行,提高诉讼效率。同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归纳争议的焦点,合理分配原被告和被告各自的举证责任,不举证的,承担败诉风险。

而且,案件争议焦点的明确也会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也要说理释法,让每一个群众都能感受到案件的公正争议,让各方都能申诉来访,服从司法权威。

四。总结争议点的价值和作用

(一)促进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在诉讼中,公平有时会偏离效率,总结案件的争议焦点,会解决公平与效率二律背反的问题。在波斯纳看来,正义的第二层含义是效率。当事人的平等参与程序,特别是通过证据开示制度,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其他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归纳,梳理争议的焦点,使原被告和被告有针对性地提供证据和质证,避免审判陷入混乱,案件得以快速审理,使当事人避免诉讼之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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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梳理后,当事人在大量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面前,一定会考虑诉讼成本,对案件进行预判,当事人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纠纷解决方式,会选择和解、调解或撤诉,促进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

(二)在原被告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我们常说,打官司就是为了争证据,但举证责任是诉讼的主心骨,也就是所谓的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对庭审中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后,举证责任就会在无形中得到合理分配。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被告和被告各自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自己的主张,他们将不得不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如果他们不能提供证据,他们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在法院总结争议焦点的背景下,当事人可以充分参与审判,参与诉讼程序,了解诉讼游戏规则,即使败诉,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的参与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毕竟他们为这场官司付出了努力和战斗,无论输赢,双方都有信心接受案件的结果。

(3)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民事诉讼领域毕竟属于司法领域,司法应该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但中国仍然有很强的威权主义传统,法官权力很大。如何限制个案中的任意裁量权,总结个案中的争议焦点,可以有效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些负责任的法官会在被告人答辩后对案件的争议点进行总结,有时会就总结出来的争议点征求双方的意见。

初审法官总结了争议的焦点

1。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发生纠纷,两个人对着干,双方各执一词,很难下定论,于是对簿公堂。法官核实事实,分清法律,分析原因,触犯法律,作出判决。争议的焦点就在这个过程中产生,是双方必须争夺的核心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交换证据应当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记入卷内;

对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根据拟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内,并记载异议理由。通过交换证据,确定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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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纠纷的焦点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首先,它是一个问题,具体来说,它包括争议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和责任的主要问题。既然是疑问,就可以用“是否”、“如何”这样的语言来表达,比如“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构成侵权”、“如何确定责任”等等。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表述。

其次,争议的焦点是“主要问题”,主要体现在其对案件结果的影响上,与案件结果无关的争议问题不在争议的焦点之列。

2。如何确定案件中的争议焦点?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辩护意见和证据交换情况,归纳争议焦点”。一般来说,法官可以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和证据交换来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因此,对比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结合证据交换或庭审答辩,是概括争议焦点的一般方法。

但在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往往不局限于原被告的诉请或辩护。第一,原被告往往基于一方的利益,有意无意地模糊争议焦点。第二,争议焦点提出的问题往往需要依据法律原则或规则来解决,这就需要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经验,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

在实践中,关于争议焦点的问题众说纷纭,但个人认为,在总结争议焦点的时候要注意问题的拆解,最好是拆解出来,使之与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或理由相对应。总的来说,对争议焦点进行分类后,可能更有利于审判实践中对争议焦点的理解和归纳。

3。如何在(民事)裁判文书中明确争议焦点?

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标准》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有关规定,在庭前会议或者庭审时总结争议焦点的,应当写明争议焦点。争议焦点的位置可以根据争议的内容进行处理。争议焦点有证据和事实的,可以在当事人辩论后,在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中写明。

如果争议的焦点主要在法律适用上,可以在本院考虑的部分先陈述争议的焦点,再进行辩论。部分原因,如果有争议焦点,先列出争议焦点,再分别分析鉴别,再综合分析鉴别。如果没有争议焦点,直接陈述判决理由。

根据上述规定,争议焦点不是裁判文书中的必录项,即需要概括并非所有案件的争议焦点。但如果需要概括争议焦点,关于证据和事实的争议焦点和关于法律适用的争议焦点,可以在证据和事实部分和本院认为的部分分别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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