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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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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的认定标准与量刑

轻伤的鉴定标准和量刑,如果造成轻伤,属于民法上侵犯他人人身权的行为。但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有两种解决方式,即当事人理解和不理解。轻伤的鉴定标准和量刑呢?

轻伤的认定标准和量刑1

一、轻伤鉴定标准和量刑是如何判定的

只要符合人体损伤等级鉴定标准中轻伤一级、轻伤二级的标准,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就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具体轻伤的认定标准为:

1。大脑和脊髓损伤

轻伤一级

a)头皮伤口或疤痕累计长度超过20.0厘米

b)头皮撕脱总面积大于50.0cm2累积头皮缺损面积大于24.0cm2

c)颅骨凹陷或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创伤性硬膜下积液。

f)创伤性脑积水;创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塞;创伤性低颅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引起的排便或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轻伤二级

a)头皮伤口或疤痕累计长度超过8.0厘米

b)头皮撕脱伤总面积大于20.0cm2累积头皮缺损面积大于10.0cm2

c)帽状腱膜下血肿大于50.0cm2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的神经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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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面部和耳廓损伤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伤口或疤痕长度大于6.0厘米;多处伤口或疤痕累计长度超过10.0厘米

b)面部单一面积大于4.0cm2的大块瘢痕;多块累计面积大于7.0cm2

c)面部小片状疤痕或明显色素异常,累计面积大于30.0cm2。

d)眼睑缺失相当于1/4以上的上眼睑。

e)一个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微外翻。

f)上眼睑的一侧下垂并覆盖超过1/2的瞳孔。

g)、两个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个眶壁骨折引起的眼球内陷大于0.2cm。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破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断裂、缺损或挛缩畸形的总面积相当于一个耳廓面积的30%以上。

k),机头断裂或缺陷超过15%。

l)由于唇缘断裂或有缺陷,不止一颗牙齿外露。

m)4颗以上牙齿缺失或折断。

n),损伤导致ⅱ度张口困难。

o)腮腺导管完全破裂。

p)面神经损伤导致一侧面部肌肉部分瘫痪,留下眼睑功能不全或角度偏斜。

轻伤二级

a)单一面部伤口或疤痕的长度超过4.5厘米;多处伤口或疤痕累计长度超过6.0厘米

b)面颊穿透伤、皮肤伤或疤痕长度大于1.0厘米

c)全层唇裂、皮肤伤口或长度超过1.0厘米的疤痕

d)面部大面积瘢痕,单个面积大于3.0cm2或累计面积大于5.0cm2

e)面部小片状疤痕或异常色素,累计面积大于8.0cm2

f)眶壁骨折(单纯眶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微外翻。

I)上眼睑的一侧下垂以遮盖瞳孔。

j),一侧眼睑未完全闭合。

k)一侧泪器受损,溢泪。

l)耳廓伤口或疤痕累计长度大于6.0cm

m)耳廓断裂、缺损或挛缩畸形总面积相当于一个耳廓的15%以上。

n)、鼻尖或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2颗以上牙齿缺失或折断。

r)、腮腺、颌下腺或舌下腺受到实质性损伤。

s),损伤导致张口困难I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和单侧上颌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3。听力设备的听力损失

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后不能自愈。

b)听小骨的骨折或脱位;听骨链固定术。

c)一只耳朵听力受损(≥41dB HL)。

d)一个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损失。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狭窄1/2以上。

4。视觉器官的视觉障碍

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治疗后眼压难以控制。

b)一只眼睛完全虹膜缺损。

c)、严重的视力障碍;双眼中度视力障碍。

d)单眼视野半径小于30o(视野有效值小于48%);双眼视觉半径在50o以下(视野有效值在80%以下)。

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应手术治疗;角背;虹膜根部脱离或虹膜缺损超过1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血管翳或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创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瞳孔明显变形或扩大(直径0.6cm以上)。

d)、斜视;复视觉

e),睑球粘连。

f)一只眼矫正视力下降0.5以下(或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下降至0.7以下(或与伤前相比下降0.2以上);原眼中度以上视力障碍者,伤后视力障碍降低一级。

g)单眼视野半径在50o以下(视野有效值在80%以下)。

受害人一旦受伤,应到当地指定的人身伤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鉴定时,我国的鉴定机构应当遵循我国的鉴定标准。被害人对鉴定标准有异议的,应当提出行政复议,要求鉴定部门对被害人人身损害进行重新鉴定。

轻伤的认定标准与量刑2

1。轻伤的认定标准和量刑赔偿规定是什么?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一定程度的损伤或部分功能障碍,不构成重伤,不属于轻伤。《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具体补偿项目有哪些?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医疗费用和收入的全部费用,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1。医疗费用

根据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据。由医疗机构出具,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按照实际数额确定。器官恢复训练必要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学证明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2。失去的时间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受伤致残,误工费可以计算到致残日期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法院起诉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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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护理费用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的数量和护理的持续时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工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工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护理期应当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受害者残疾后的护理

护理级别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确定。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运输费用应以正式票据为依据;相关凭据应当与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和频率一致。

5。住院伙食补助

可以参照地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受害人确实有必要去外地治疗,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被害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其实可以看到,有一些人不注意他人的健康和安全,所以他们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他们进行处罚。当然,他们必须构成轻伤或以上的后果才可以开始。

轻伤的认定标准和量刑3

轻伤的认定标准和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人体轻伤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46-1996,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伤评估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共、检察、法律、企业和机构系统的损害评估。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因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造成的轻微损害。

(二)总则

2.1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标准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轻伤鉴定提供了科学依据。

2.2轻伤是指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的轻微损伤或短期功能障碍。

2.3鉴定人应是公安机关和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或经过培训的兼职法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现场勘查和查阅病历。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当时人体的损伤情况和损伤预后进行综合评估。

2.5轻伤鉴定应在被鉴定人伤情消失前进行评估。

2.6本标准为轻伤下限,网上标准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如果达不到这个标准,就不构成轻伤。

(三)头部和颈部受伤

3.1头皮抓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肩胛下血肿。

3.2头皮伤口。

3.3头部外伤后,确实有神经系统症状。

3.4面部软组织非穿透伤。

3.5面部损伤后残留疤痕,外伤后面部残留异常色素。

3.6面部浅表划痕面积在2cm2以上;划痕长度超过4cm。

3.7眼挫伤。

3.8眼外伤影响美观。

3.9眼外伤导致视力下降。

3.10耳损伤导致一耳听力下降26dB以上。外伤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变化。

3.11耳廓伤口1cm以上;耳廓缺损。

3.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口腔黏膜损伤、舌头损伤。

3.14唾液腺被其导管损坏。

3.15外伤导致牙齿脱落或牙齿缺损。

3.16外伤造成2颗以上牙齿松动或1颗以上三度松动。

3.17外伤导致的下颌关节运动受限。

3.18颈部软组织伤口长度大于1cm。

3.19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大于5cm,面积大于4cm2,或挫伤面积大于2c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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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躯干及会阴损伤

4.1躯干软组织挫伤面积15cm2以上,挫伤面积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大于1cm或创口累计长度大于1.5cm,创口深入肌层。

4.3肋骨简单线形骨折;确诊肋软骨骨折。

4.4女性乳房表面损伤。

4.5外伤后血尿。

4.6会阴软组织挫伤。

4.7会阴、阴囊、外阴单纯伤口【干】。

4.8阴囊、外阴挫伤【干】。

4.9脊柱韧带损伤。

4.10伤害造成的孕妇先兆流产。

(5)四肢伤害

5.1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大于15cm2划痕面积大于20cm2。

5.2四肢皮肤、皮下组织伤口长度1cm以上,伤口深达肌肉层。

5.3四肢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症状。

5.4手足骨骨折。

5.5外伤导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六)其他伤害

6.1烧伤和烫伤

6.1.1躯干及四肢面积大于20cm2的一度烧烫伤,或面积大于4cm2的浅二度烧烫伤;二度烧伤。

6.1.2面部烧伤一次,面积大于10cm2二度烧伤和烫伤。

6.1.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烧伤面积为2平方厘米。

6.1.4烧伤至真皮。

6.2牙齿咬合造成皮肤损伤。

6.3异物因受伤留在体内。

6.4其他物理、化学和生物因素造成的轻微损害。参考相应的条款。

(七)补充说明

附录A:(标准附录)

本标准A1未规定的轻伤可根据本标准的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A2轻伤下限为本标准伤的50%;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伤害下限是这一标准伤害的60%。

A3接近此标准的两种损伤可综合评定;类似的伤害是可以累积的。

A4本标准中提到的以上和以下包括本数。

二。轻伤的刑事处罚

(一)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般来说,故意致人轻伤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主要鼓励和解。所以,只要原告主动撤诉,被告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如果真的是轻伤,一般只要达成赔偿协议并执行,就不会判刑。所以现在轻伤最好的办法就是和对方协商赔偿。

轻伤鉴定标准以《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依据,结合医学、法医学理论技术和我国法医工作实践经验,为轻伤鉴定提供了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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