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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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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后,税务机关将开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开具完税证明的作用:1 .它不仅是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依据,也是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的主要依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应持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没有完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二是携带方便,是车辆通行道路的合法凭证之一,方便通行道路的车辆和税务机关交(免)税时查验;三是开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利于加强管理,有效防止偷税漏税;第四,完税证明的开具有利于车辆管理部门加强对车辆的分类管理和年检。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分为正本和副本。主要内容包括:编号、纳税人(车主)姓名、车辆品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或车辆识别代码)、车牌号、纳税(免)情况、征收机关名称、经办人签章等。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十九、二十、二十条有如下规定:

完税证明毁损、遗失的,车主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换)证申请表》。

纳税人完税证明在办理车辆登记前损毁、遗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凭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留存复印件,补办车辆合格证和遗失声明。

车辆登记后车主完税证明毁损、遗失的,车主应当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补领、补发,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开具原完税证明(复印件留存)。

一、开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税务机关应向征(免)税车辆开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栏内加盖车辆购置税专用章,在免税车辆免税证明栏内加盖车辆购置税专用章。《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分为正本和副本,按车开具,每车一证。

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使用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复印件用于车辆登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出售或伪造。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补办

(一)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毁损、遗失的,纳税人应及时向北京日报社(地址:东城区建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11层1106室;电话:65594132)或《中国税务报》(地址:宣武区槐柏树后街21号;联系电话:63183021)发布挂失声明,声明内容包括纳税人姓名、车辆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码、完税证明号码(可咨询原发证税务机关)。纳税人到原纳税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补)证手续,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补)证申请表》(此表可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unjs.com下载中心下载,也可为您方便到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领取,税务机关可在您办理纳税申报时为您打印此表),并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在车辆注册登记前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损坏或遗失的,提供:

(1)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包括:

(1)大陆居民,提供大陆“身份证”(含居留注暂住证)或“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居民,提供身份证明和居留证件入境;

(3)外国人,提供入境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④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2)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第二联。

(3)车辆合格证,包括:

①对于国产车辆,提供车辆出厂合格证。

②对于进口车辆,请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检验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入出境许可通知书》或《走私汽车、摩托车没收证明》。

(4)刊登损失声明的报纸。

(五)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纳税人办理车辆登记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毁损、遗失的,请提供:

(1)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1份)。

(2)刊登亏损声明的报纸。

(三)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税务机关发布和返还信息。

1.发布的信息: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在车辆登记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损坏或丢失的,只开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原件)。

2.返回的信息:

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除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和附有挂失声明的报纸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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