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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就业困难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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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就业困难认定条件

  运城就业困难认定条件,需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者可以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运城就业困难认定条件。

  运城就业困难认定条件1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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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登记失业的时间以《就业失业和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经办时间记录为准。

  就业确有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对失业期内,申请人积极到当地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登记求职,填写《求职登记表》,经各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供3次以上职业介绍服务后,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失业人员,各县(区)可结合申请人家庭收入等因素进行认定。

  如在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中(在校学生除外)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失业人员;家庭中经营性、投资性年收入不超过5万元的失业人员等。

  上述人员可以通过网上申请,也可以向所在社区随时提出认定申请进行认定。

  运城就业困难认定条件2

  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无其他生活来源相关材料等证明材料。同时,下列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城镇户籍人员需提供户口簿;

  (2)城镇常住人员需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缴费证明;

  (3)被征地农村劳动者需提供户口簿、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征地相关证明;

  (4)残疾人员需提供《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5)低收入家庭人员需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或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就业信息系统中登记失业1 年以上(由经办机构在系统中查询,不需要申请人提供)。

  申请认定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和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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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流程

  1.需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者可以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申请人应如实反映个人情况,并承诺接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就业服务措施。

  2.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在收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就业援助员或相关工作人员核实申请人实际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认定条件的,上报区就业促进中心进行审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3.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及时对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运城就业困难认定条件3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与此同时,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都可以补贴三年,这些政策大大增加了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就业的机会。

  2、就业困难人员如不进企业就业,自行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保后,也可向我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财政给予报销其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合计可补贴三年;

  3、创业资助:就业困难人员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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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标准如下所示:

  (一)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人员,以及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60%给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二)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60%给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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