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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男,1976年生,中共党员,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人大原副主席;刘某某,女,1982年生,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工作部工作人员。2018年6月至2023年6月期间,两人多次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该案发生在2023年。当年6月9日,唐某某、刘某某相约见面,因情感纠葛在唐某某车内发生冲突,刘某某面部受伤,不存在唐某某违背刘某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形。6月11日,两人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约定由唐某某向刘某某支付1万元、双方断绝所有关系,刘某某收到1万元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受到唐某某殴打。经鉴定,刘某某鼻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右眼部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后威海市环翠区公安分局以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环翠区检察院受理后,全面审查在案证据,依法讯问唐某某,听取刘某某意见,依法退回补充侦查,就伤情成因组织法医和医疗专家分析论证,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举行公开听证,认为唐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唐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全面调查并结合在案证据,联合调查组认为,关于伤情成因,刘某某称是唐某某用拳故意殴打所致,唐某某辩解是用胳膊抵挡刘某某抓挠时碰到刘某某眼镜所致,现有证据因双方各执一词,经多方侦查取证,没有获取到视频监控、第三方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唐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唐某某作为党员干部,违反生活纪律和公职人员道德要求,刘某某作为公职人员,违反公职人员道德要求,造成不良影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唐某某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给予刘某某政务撤职处分。
威海市环翠区联合调查组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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