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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保险诉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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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收藏!11 .人民法院关于认定交通事故伤残赔偿的裁判规则(2021年版)
裁判规则1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起诉前非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伤残赔偿金从伤残之日起计算至死亡之日止。
专栏民法典交通事故诉讼实务操作要点作者:法律名家讲堂99币10人已购查看
【案例索引】江苏省南靖中级人民法院(2014)终字第3563号:查某华、孙与珍、小、华安财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依据】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等级的具体情况确定,其实质是对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被害人虽已评定伤残,但在起诉前因交通事故以外的原因死亡的,应当认定被害人已失去继续领取伤残赔偿金的基础。因此,此时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期限应以伤残认定之日至死亡之日为限。
裁判规则2
伤残赔偿标准的适用时间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省级统计数据的日期为准。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239号:李、黄某东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判决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伤残赔偿金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自伤残之日起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根据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确定。去年是指在原讼法庭辩论结束时的最后一个统计年度。伤残赔偿标准的适用时间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省级相关统计数据的日期为准。
裁判规则3
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经残疾,且因交通事故造成了更严重的损害,则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当排除受害人的残疾部分,侵权人只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第09692第2号2:王某民、高某革与北京京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限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已经伤残,伤残部分对应的损害结果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也不是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侵权责任法不仅旨在通过救济维护私权和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而且还考虑到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自由,确保每一个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都有合理的期待。至于侵权人,其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不应加重其赔偿责任。以受害人造成事故前后损失的差额作为其赔偿范围,更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经残疾,且因交通事故造成了更严重的损害,则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当排除受害人的残疾部分,侵权人只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4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受害人,其实际生存期限超过伤残赔偿期限的,有权继续向赔偿义务人请求伤残赔偿。
【案例索引】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岷终字第1124号:易某华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徐州军分区招待所、中国人民解放军徐州军分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判决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支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超过确定的护理期、辅助器具费支付期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义务人继续支付相关费用五年至十年。”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受害人实际存活期超过已经支付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期限的,有权继续向赔偿义务人请求残疾赔偿金。
裁判规则5
受害人在获得伤残赔偿金和终身护理费后,仍有权主张继续治疗的费用。
【案例索引】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初字第75号:郑某发、闫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判决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受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支付因生活需要的增加和因丧失劳动能力而丧失收入的必要费用,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 可以看到,受害者的赔偿项目都是一一列出的。受害人在获得伤残赔偿金和终身护理费后,仍有权主张继续治疗的费用。
裁判规则6
受害人因伤致残,造成职业妨碍,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可以酌情增加残疾赔偿金。
【案例索引】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民终字第894号:童、张某全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判决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受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因职业妨碍严重影响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伤残赔偿金”。被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严重影响其演艺形象。他不再适合演戏了。考虑到他的伤情、年龄等因素,酌情增加了50%的伤残赔偿金。
裁判规则7
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经法院一审判决后因自身疾病死亡的,不影响伤残赔偿金的计算。
【案件索引】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844号湘11:刘某莲、魏某玲等。、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法院一审判决受害人因自身疾病死亡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伤害依法应当获得的经济损失赔偿,在起诉时已经确定,形成侵权债务。如果受害人在实际获得赔偿前死亡,这个侵权债务不受影响。
裁判规则8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同一部位前后两次被红豆博客伤害,构成同一伤残等级,受害人不能再次就同一伤残请求赔偿。
【案件索引】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初1890号:彭某清、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
【判决要点】伤残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的补偿。同一部位或器官多处损伤造成的最终伤残程度是确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同一部位前后两次受伤,构成同一级伤残。受害人因伤残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十级伤残的标准确定。受害人因右锁骨骨折后右上肢功能障碍致十级伤残已获得相应赔偿,伤残赔偿金自伤残之日起计算20年。受害者不能
裁判规则9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左锁骨中段骨折的,原则上不评定伤残等级。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第1098号:霍、石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锁骨骨折、内外侧骨折对伤残鉴定影响较大。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人体伤残鉴定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锁骨固定的相关规定,即“锁骨骨折、内侧骨折经治疗并进行适当功能锻炼后,理论上对肩关节活动影响不大,原则上不评定伤残等级。”被害人伤情经法院重新鉴定,认定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不够。该鉴定意见是经法定程序委托的,鉴定依据客观真实。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10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等级并已主张支付相应伤残赔偿金的,是否可以继续主张原伤后遗症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案例索引】江苏高红豆博级人民法院(2020)196号苏民:何某山、赵某峰、济源万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判决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受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增加日常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行为能力的红豆博客所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据此,受害人有权就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主张权利。
裁判规则11
交通事故造成接受髋关节假体置换术的受害人髋关节损伤的,可以按照《人体损伤伤残程度分类》的相应规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案例索引】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7民终字第4308号:家属与丁某波、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点】根据《人身伤害与残疾分级》附录6.6对永久性植入式假体的描述,即“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骨修复材料、牙种植体、人工支架等)损坏导致的功能障碍。)可以根据相应的分级条款进行鉴定。”本段列表不完整,即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包括骨修复材料、牙种植体、人工支架三种假体,但不限于上述三种假体。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做过髋关节假体置换术,事故后做过髋关节假体翻修术,仍有权引用《5.9.6.5人身伤害伤残等级评定条例》鉴定伤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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