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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财产分配
离婚后,财产的分配,感情都是很奇妙的事情。每个人都希望他们的婚姻幸福甜蜜。婚姻不仅仅是一方的付出,当我们无法与对方共同生活的时候,我们都选择了离婚。下面是离婚后财产分配的分享方法。
离婚后的财产分配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平分。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具体处理方式也可以有所不同。自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在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归管理使用人所有;对于差额部分,财产较多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部分的财产补偿另一方。
(3)登记结婚尚未同居,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所占财产可以归一方所有,取得所占财产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当于所占财产价值一半的补偿。
(5)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非生产性种田,离婚时应考虑生产经营的发展,合理分割或折价。
(6)双方婚前对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拆迁、新建,但离婚时产权未发生变化的。增加的部分属于对方应得份额的,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对方。
(7)因婚姻取得的财产,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对方因财产原因生活困难。可以酌情退回。难以确定所取得的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的,可以按赠与处理。
(8)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不宜分割使用的,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共有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当于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同等条件下,双方都要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另一方适当照顾。
(十)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灭失,离婚时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请求赔偿的,不予支持。
离婚后的财产分配2
一、离婚后如何分配财产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妻子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在处理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1.工资和奖金。“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的在岗工资总额计算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以及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奖金”是指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国家、政府及其他权威机构对做出特殊贡献或做出突出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的货币奖励,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该计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收入。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民法典加强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涉及夫妻个人财产投资经营所得的归属问题。中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共同收入制。所以,如果没有法律约定,婚后的收入(包括个人投资收益)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收入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虽然知识产权是无形的,但它们都是可以带来财富的“权利型产权”。因此,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这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都可以夫妻共有。
因为知识产权是人们智力创造的成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照顾劳动方的权益。此外,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的秩序、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未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只能享有根据知识产权所获得的实际财产的分割权。
至于其他权利,如人身权、表演权、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等。著作权中的专利申请权、使用权、销售权、商标权中的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权等。在专利权不能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在分割财产时,对未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宜给予一次性补偿。
4.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财产。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被继承人或者赠与人可以明确属于夫妻一方的,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置权。这种特殊指定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5.一方投资个人财产所得。一方投资个人财产所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投资个人财产所获得的物质利益。这里的收入应该是指果实。
这里的个人财产是指婚前夫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可能发生在婚前,也可能发生在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实际收益,而不是预期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贴。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看,上述条款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应该属于工资性收入。
它是工人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了相应的权利。也就是权利已经形成,什么时候交不影响权利。
7.一方婚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在法定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可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抵押、继承等。根据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土地权利和土地使用权已经成为公民个人拥有的重要物质财富。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在中国,不动产和不动产(指土地使用权)是由两个行政部门管理的,它们的价值也可以独立展现。
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婚后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时间不长,因此分割房产时应分别对待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屋价值。另外,离婚分割财产时,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增加,增加的这部分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因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随着夫妻关系的建立而形成的。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购买的劳动所得和财产,一方或者双方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土地使用权的增值部分,可视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土地价值所产生的一种利益,是一种合法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
8.涉及股份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目前,人民法院越来越多地介入离婚案件中的股票权属纠纷。这类纠纷的处理,应该主要由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本身的性质决定。如果是夫妻一方购买或者共同出资的份额,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股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股票的所有权呢?
目前国内发行的股票有两种:员工内部股和社会公众股。不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中职工持有的股份,在财产分割时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不仅职工内部股份采取记名形式,而且不能转让给企业以外的任何人,这种股份往往具有低风险高收益的福利性质。诸如
夫妻与家庭其他成员之间因股份归属发生纠纷的,可以将夫妻之间的关系视为借贷关系,另行处理。如果他们购买的是公众股,是可以转让和交易的,那么这种股份的性质就应该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各方按照出资额进行分割。
9.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以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避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完全性。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具体分析财产,充分考虑财产来源,综合确定取得时间、婚姻法定财产制度等因素,维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
离婚后的财产分配
一、离婚财产分割及赔偿计算标准
平等原则在具体操作中,可以先计算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总额,然后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对权属不明或者尚未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当在权属确定后进行分割。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及赔偿计算标准中的彩礼问题,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在一起生活;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后两项应当以离婚为条件,生活困难标准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通过离婚取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二。因婚姻不忠导致的离婚财产分割
造成夫妻关系破裂的一方,应当对其错误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
如果是重婚,在过错责任上与他人同居,分割财产时,法院会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响,在照顾女方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在收集到配偶不忠的证据后,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向过错方要求离婚赔偿。婚外情离婚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1.物质损害赔偿包括:重婚取证费用、律师费、起诉费等直接物质损害赔偿。
2.因为我国没有明确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婚外情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以下标准确定:
2.1.婚外情中无辜一方精神受损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受到的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比如是否存在恐惧、愤怒、抑郁、焦虑、悲伤等情绪障碍;身体疾病是否由情绪和精神损害引起;是否精神恍惚,痛苦,影响工作生活等。
2.2.婚外情过错方的具体出轨情节。与通奸相比,重婚更为严重,危害更大。
2.3.婚外情中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和第三者的行为,是否已经严重影响了无辜一方的生活。
2.4.其他相关因素。结婚的年限、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贡献等因素都应作为补偿因素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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