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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性上班能有哺乳时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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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性的工作时间有什么规定?

关于哺乳期女性的工作时间有什么规定?女性生完孩子后,为了孩子的健康,有一定的时间进行母乳喂养。我国法律对女职工哺乳期有明确规定,保障了女职工的合法利益。哺乳期女性的工作时间有什么规律?

哺乳期妇女的工作时间有什么规定?

一、国家规定的哺乳期工作时间

每天工作时间安排1小时哺乳,每多胞胎增加1小时。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为正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哺乳时间每天增加1小时。

第十条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诊所、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和哺乳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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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哺乳假的申请条件

首先,女职工生育后上班困难且所从事的岗位允许阶段性离职;

其次,女工本人要求哺乳假并申请了。

最后单位同意离职。

三。哺乳假期间工资的计算

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加岗位津贴和省级补助支付3个月和6个月的哺乳假,不影响晋升、调薪和工龄计算。

休满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停发岗位(职务)津贴和省级补贴。不影响晋升、调薪和工龄计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予发放。

生育二胎以上的女职工,产后可休息一年,产假以外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发放。

对哺乳期妇女的工作时间有什么规定

每天有一个小时的哺乳假,具体时间可以自己选择,比如上班晚半个小时,下班早半个小时,或者前面晚一个小时或者早一个小时。

另外,根据单位类型的不同,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开具“居家护理费”或“私房护理费”的发票(各地名称不同)。上半年,下半年,男方,每月120元,凭户口簿直接开具,凭发票到单位报销,可以拿到孩子三岁。

市人社局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工可以与单位协商如何使用日常工作时间内的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正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母亲,每日工作时间中有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与单位协商“迟到”或“早退”,以便更好地喂养孩子。

休息一年哺乳(婴儿出生一年后计算),每天两次可享受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合并为一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夜间工作一小时(哺乳假包括人工喂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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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哺乳时间:正在抚养一周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单胎每次哺乳时间为30分钟。也可以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生育二胎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加倍计算。哺乳时间和途中往返时间要从劳动定额中扣除,工资照常发放。

2.婴儿满一周岁后,经诊断为体弱多病的,哺乳期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3.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症状较重的,每月可给予1-2天休假。

4.女教师产假在寒暑假期间,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教委〔1992〕8号)。

5.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合同期未满,不得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哺乳期妇女的工作时间有什么规定?

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哺乳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2.《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降低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应当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妇女每班的两个哺乳时间可以合并。哺乳时间和哺乳期间在单位来回路上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得安排她从事夜间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六条。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帮助和补偿。

5.除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

6、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答复

如何理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劳动合同制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7.本规定颁布前,哺乳期满10个月或18个月的,是否应按本规定执行?答:凡母乳喂养(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均应执行本规定。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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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哺乳期满的时候,有的宝宝特别虚弱,或者是夏天。哺乳期可以适当延长吗?答: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哺乳期可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在夏季,可以延长一两个月。

9.《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和原劳动部问答第十四条的精神,哺乳期应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一周岁止。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有依法要求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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