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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可以做证据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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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很重要。现在人们提倡无纸化办公,所以我们国家使用聊天软件的人很多。微信聊天记录是一种电子证据。以下分享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1吗

一、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1.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聊天记录必须是当事人通过合法手段收集的,完整的,经过核实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一种电子数据作为证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a)各方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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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必需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什么是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的范围很广,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和电子文档:

(一)在网页等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信息;

(二)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件、图片、音像、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2吗

一、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1.是的。

2.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属于“视听资料”的范畴,但属于间接证据,证明效力较低,需要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同时,网络聊天记录必须保持其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在获取网络聊天记录时不得侵犯第三方的隐私。

二。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如果只有聊天记录,如果证明夫妻关系的目的被打破,法院一般会不予认可,但网上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在保存网络聊天记录时,应注意以下法律问题:网络聊天记录必须具备客观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诉讼证据的关联性。

(1)客观真实性。

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关联性。

即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内在联系,能够证明全部或部分待证事实。网聊记录本身的内容应该与案件事实相关,比如为了证明男(女)方有外遇、与第三者同居、重婚、赌博习惯等。,话应该在聊天记录中有所体现,从而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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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法性。

即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规定的特定形式,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如果是当事人提供的聊天记录,一般来说,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可,必须经过公证处的公证。当然,基于审慎的考虑,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由人民法院依法收集。网络聊天证据的合法性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决定人民法院是否采信的焦点。

三。网络聊天证据的获取不应侵犯对方或第三方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其私人生活的安宁及其私人信息的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利用和披露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有权决定他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干预他的私生活,是否向他人公开他的隐私,公开的范围和程度。

网络聊天证据一般证明婚外性关系、同居关系、情人与第三者的暧昧关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一方会对另一方提出的网络聊天的证明内容予以否认,会对取证方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法院能否采信网络聊天的证据,要看是否有其他支持证据。这个问题讨论如下:

(1)如果是举证一方与其情人的聊天记录,公证处一般会提供公证服务,不会涉及隐私的问题。这个证据的取得和视听资料中的录音证据一样,不需要对方同意,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2)如果聊天记录是通过破解你爱人的密码获得的,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主要集中在取证方式的合法性上。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3吗?

一、聊天软件截图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

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和电子文档:

(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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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保存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由电子数据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或者其他可以显示和识别的输出介质的印刷副本,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二。判断电子数据的标准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的或真实的。为了保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原件或者原物。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的,可以提交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复印件或者复制品。

之所以要求向法院提交原件或原始材料,是因为无论是书证还是物证的真实性都与证据载体的物理特征有关。就书证而言,复印件更容易造假,更难辨别真伪。原件上的书写墨水、书写时间等重要信息在复印件上无法体现。

物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完全取决于证据本身的特点,所以必须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时,不仅应当提供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的原件,而且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人、勘验人出庭质证。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对证据“原件”的要求。电子数据的原件是指电子数据的最早记录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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