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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归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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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保证书对女方有效吗?

债券的保管对女方有效吗?夫妻关系好的时候,双方签订了一份担保协议,向女方承诺,如果两人分居,抚养权归女方所有。让我们知道债券的保管对女方是否有效。

保证书的保管对女方有效吗?

只要双方通过协商合理分配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婚姻保障协议也是有效的。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另一方知道约定的,夫妻一方的对外债务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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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如何约定孩子的抚养权

一般来说,每个月的就诊次数不要太多。如果探视过于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孩子10岁以上,具体的探视时间和方式也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户口协议处理离婚后,户口迁移也是离婚案件中的难点。比如离婚后,女方户口仍在男方所有的房子里。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女方在办理完离婚协议手续一段时间后,应当迁出住所,但如果女方拒绝迁出,对男方造成一定损失或困扰的情况如何处理。根据现行的户籍管理规定和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受理以强制迁移户籍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是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向公安管理部门寻求解决办法。但公安机关往往回复说,这种要求不符合强制搬迁的法律规定,所以往往很难处理。即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搬出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搬出义务。拒绝迁出户口带来的最大问题是心理困扰和房屋过户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女方在办理手续后三个月内不能迁出户口的,每逾期一天,向男方支付给女方造成不便的XX赔偿金;因男方过户时女方户口不能迁出的原因影响房价的,由女方补偿男方差额。

需要注意的是,逾期赔偿不应该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属于个人性质,可能很难写成违约金获得法院支持。但是写赔偿不便是合理的,同时也不违反法律,所以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大。

另外,如果男方转让房屋,因过户时女方户口未迁出而影响房价的,具体影响的金额应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知女方。

债券的保管对女方有效吗?

孩子的监护权在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婚姻有人身关系,不同于民法典中的契约关系,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离婚后对子女抚养权的协商权或单方承诺权,就如同双方虽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一样,该协议在离婚诉讼中仍无法律效力。但是,这份保证书上错误一方所犯过错的记录和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民法典》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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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契约中的哪些协议受到保护

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结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综合判断其签订背景、设定条件和处分权。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写的结婚保证书一般被认为是没有约束力的:

1.保函是发行人在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抓到)签署的,发行人及时请求法院撤销。此时保函会因为被撤销而失效。

2.保证书关于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会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

3.无效的是剥夺人身权利的担保内容。比如以一方“离婚”,与异性交谈或交流为成就条件,或者保证离婚后不再婚,都是无效的。

除了上述情况外,这种纽带还与重婚、不忠、家庭暴力等有关。作为条件和作为处分对象的财产权,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为有效。

债券的保管对女方有效吗?

任何法律都没有规定这样的权力,但是法律规定了。10岁以下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法律也规定了子女自愿的原则。有利于孩子生活、学习、成长的原则。

[法律依据]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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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还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抚养。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由哺乳的母亲抚养。双方因哺乳期后抚养子女发生纠纷未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对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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