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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拒绝承认原告的证据怎么办?
被告不承认原告的证据怎么办?法律可以说是我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存在,所以一般我们都非常关注法律的内容。法律最大的作用是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所以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起诉。被告不承认原告的证据又如何?
被告不承认原告的证据怎么办?
我们需要利用好证据材料,寻找对自己有力的材料,积极应诉。只要原告的证据真实合法,被告不承认也没用,除非被告举证推翻原告的证据。法院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公正审判。
如果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证据,就需要反驳。他是否认可原告的证据,需要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审判法官遇到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开庭前提供自己的证据,通过证据交换和质证辩论,达到整理固定争议点、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审判活动打下坚实的基础,既保证了审判质量和效率,又提高了法官的司法鉴定水平。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可以通过两种不同的方式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证据:反驳证据和新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即“谁主张谁举证”,即主张事实的一方将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当原告的证据不真实或者证明力不足时,被告可以提供证据反驳原告陈述的事实或者支持自己的事实主张。同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也负有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的责任。
被告在应诉和答辩过程中,可以承认、否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起反诉。因此,被告应当在提出一定事实或者有效证据的基础上,对原告的事实主张予以否认、反驳或者反诉。
证据包括:
(a)各方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条,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a)各方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如果被告不承认原告的证据呢
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证据怎么办
如果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证据,就需要反驳。他是否认可原告的证据,需要人民法院依法审查。
民事诉讼中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和技巧
一、熟练运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量和效果
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大量种类的证据。如果将这些五花八门、纷繁复杂的证据材料全部放在庭审中查阅,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从而降低庭审质量和效率。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审判时间内对如此大量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做出准确的判断。
因此,审判法官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当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督促当事人在开庭前提供自己的证据。通过证据交换和质证辩论,审判法官可以达到整理和固定争议点、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从而为开展审判活动打下坚实基础,既保证了审判质量和效率,又提高了法官的司法鉴定水平。
二。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和验证范围
由于当事人身份的不同,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存在明显差异。为了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能够迅速理解诉讼意图,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证据要求进行适当引导,有利于审判活动的顺利开展。既能明确当事人的证据范围,又能明确法官核实案件事实的审判方向,为正确判断案件事实打下坚实基础。
三。规范程序,处理好“论证”和“质量”的关系”[S2/]
我们知道,质证权和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享有的两种不同的诉讼权利。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混淆它们。比如在法庭审判中,当事人有时会因为不了解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而将这两种程序性权利混为一谈。例如,当他们应该谈论证据的质证意见时,他们却谈论案件的论点,这无意中扰乱了法庭诉讼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影响了认证效果。
为此,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说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和要求,规范和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走”:
第一,边做边听;
第二,牢记在心;
第三,边做边想。法官不仅要听好,还要善于思考证据的“三性”,为以后的认证做好准备。
被告拒绝承认原告的证据怎么办?
一、原告举证,被告不同意举证怎么办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被告可以当庭质证,如果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有问题,法院会予以审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当庭出示的,不得公开出示。
第六十九条经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民事诉讼中的质证技巧有哪些
1.合法性。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禁采用威胁、欺骗、利诱等非法手段胁迫或者逼取证言进行质证。
2.提问。质证的对象必须是有疑问的证据。质证要有理有据,有理有据。不能乱说,当然也不能乱说。
3.有利。必须有利于实现诉讼目的,取得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言或者常识或者陈述,查明案件事实,为诉讼活动建立充分、可靠的事实依据。总之,查明案件真相必须对当事人和法院都有利。
4。质证方式(法庭调查模式)
(1)单项交叉考试,即一物一证一质。即对对方引用的证据和法庭调取的证据逐一进行质证,提出反驳证据或意见。
(2)一组一盘问,即阶段盘问,即一事一证,一证一质。
(3)分类质证,即将证据或诉讼请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确定若干线索后再进行质证。
(4)全面质证,即对全案所有要证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集中认证。
以上四种质证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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