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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雅安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参保人在参保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直接出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凭证,按定点医疗机构要求支付预付款后记账,雅安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雅安居民医保报销比例1
1.起付标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未确定医疗机构的,按二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参保住院患者从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到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需补足起付标准差额,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到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不计算额外起付标准。
2.支付比例。
第一档: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医院92%,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8%,三级医疗机构70%。
第二档: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医院92%,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83%,三级医疗机构75%。
未确定医疗机构的,按二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2)在本市其他省份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不分等级。
1.起付标准:1000元。
2.支付比例:第一档55%;二档60%。
(3)在省外和境内(不含港、澳、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不在定点医疗机构水平。
1.起付标准:1200元。
2.支付比例:第一档45%;二档50%。
(4)免赔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比例递减。第一次住院为起付标准的100%,第二次住院为起付标准的7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为起付标准的40%。
(5)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精神病或慢性肾功能不全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执行被保险人当年居住的最高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
雅安居民医保报销比例2
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流程及要求
(1)参保人在参保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直接出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按定点医疗机构要求支付预付款,并记账。出院时,立即在定点医疗机构报销。
(二)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费用需要先行垫付的。出院后分三种情况报销,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异地安置的人员,在选定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后一个月内,携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出院证明、住院费用汇总表、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发票等报销材料到参保地医保局报销;
2.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转到统筹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由统筹地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盖章。出院后一个月内,应携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出院证明、住院费用汇总表、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发票、转院证明等报销材料到参保地医保局进行报销;
3.外出期间因重大疾病在统筹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后一个月内,应携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出院证明、住院费用汇总表、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发票、急诊证明等报销材料到参保地医保局报销。
雅安居民医保报销比例3
一、药品报销范围:按照《雅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含西药、中成药、民族药2373种,含乙类药品1817种)进行报销,分为甲、乙类药品,定期调整。甲类全部纳入报销范围,乙类按一定比例预付后纳入报销范围(乙类药品10%,乙类药品100元以上最小包装单价按特殊药品15%)。
二。诊疗项目报销范围:按照《雅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标准,允许支付费用、允许支付部分费用和不支付费用。
结算程序
1、当地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结算程序
参保人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就医,在定点医疗机构专用门诊报销窗口进行身份识别和费用审核。相关门诊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报销。
2、异地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程序
异地特殊门诊报销需要以下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发票、处方、检查报告;
(2)雅安市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申报表;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政策及流程
(一)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属于《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甲类药品和《雅安市城镇居民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规定的诊疗项目,可纳入普通门诊报销,报销比例为60%。一个自然年度内每半年为一个结算期,每个结算期起付线100元,报销限额200元。
(二)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直接出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按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即时结算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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