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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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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费用扣税。

大病医疗费用在个税中扣除,大病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中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之一。很多人不知道大病医疗费用怎么扣。下面介绍一下大病医疗费用如何抵扣个税。

重疾医疗费用从税1中扣除

可扣除的支出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个人负担部分(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后,准予扣除。

在此次医疗电子账单改革政策中,进一步明确了可扣除的支出项目,即在医疗电子账单“其他信息”一栏中直接列明“个人自付”金额,个人自付费用明细定义为:患者在本次诊疗中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金额;根据疾病类型、患者群、床日等。,而患者支付的费用是固定的。

本次医疗电子票据改革明确,医疗收费票据中各种金额的勾对关系为:总金额=医保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其中只有“其他信息”中的“个人自付”金额为大病医疗的起付金额。

此次改革通过在医疗电子账单中直接列出“自付”金额,明确了个人大病医疗的免赔额内容,为纳税人统计和计算免赔额提供了便利,体现了国家“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实质性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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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疾病”的定义和概念[S2/]

在原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未对大病医疗扣除项目中的“大病”概念进行界定,引起了对“大病”定义的讨论。医疗电子账单的改革是明确的。个人只要有医保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就可以扣除,不管是什么病什么病,不区分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只要是在医保范围内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在医疗电子账单其他信息中“自付费用”所列的金额都可以扣除。

扣除限额和扣除对象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的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后,其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超过1.5万元的,由纳税人在8万元限额内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由父母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扣除。

所以,关于扣除限额,全年个人医疗收费电子账单中所列的“自付费用”部分是可以扣除的。纳税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选择在纳税人一方扣除的,每人扣除15000元后,总扣除限额为80000元。

如果纳税人自己医疗费用自付部分为6万元,配偶医疗费用自付部分为12万元,全部由纳税人扣除,则纳税人的可抵扣金额为6万-15000元= 4.5万元,其配偶的可抵扣金额为12万-15000元= 10.5万元,总可抵扣金额为

重疾医疗费用从税收中扣除2

1。大病医疗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决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父母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分别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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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没有可以查询重疾医疗费用的地方?

为方便有需要的纳税人填报大病医疗费用,日常医疗费用凭据应留存,以备申报时使用。同时,为了方便公众,国家健康保险局提供了互联网查询服务。可以从手机下载官方“全民医保服务平台”,通过首页“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模块查询。其中,查询信息中显示的“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的金额”为抵扣金额。

政策规定,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1.5万元的,可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基本医保相关医疗费用。

例如,纳税人查询其“年度个人自付总额”为2万元,“符合大病医疗扣税政策的金额”为5000元(2万元-1.5万元= 5000元)。

3。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注意什么?

纳税人应保留医疗服务收费和与医保报销相关的票据备查。同时,您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我最近一年的医疗费用。

重疾医疗费用从税收中扣除3

大病医疗可以抵扣个税吗?

答:大病医疗保险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018年10月20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起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医疗费用(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付部分),由个人承担且超过1.5万元的,为重疾医疗费用,可按每年6万元的标准限额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纳税人应保留与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的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大病医疗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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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专项税收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子女与学前教育(3周岁至小学)和学历教育(小学和初中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大专、本科、研究生、博士教育)相关的费用,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受教育子女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同意,其中一方也可以选择扣除100%的扣除标准。

具体扣除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纳税人的学历继续教育费用,在学历有效期内按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的定额扣除。纳税人用于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费用,在取得相关证书当年按照每年3600元的定额扣除。

住房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可按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房贷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

住房专项附加租金扣除:承租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租住房屋位于其他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租赁房屋位于其他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含)以下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纳税人对60岁以上父母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费用可以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与其兄弟姐妹共同享有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分享方式包括平均分享、被抚养人指定分享或被抚养人同意分享。具体分享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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