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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的生育权
新婚姻法中的生育权意味着婚姻对每个人都是神圣的,生育是每个合法夫妻的权利。你可能对婚姻法有所了解,但可能不太清楚很多人是新婚姻法出生的。以下是关于新婚姻法中的生育权。
新婚姻法的生育权1
一.《民法》中关于生育权的规定
以夫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发生争议,导致感情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按离婚诉讼的规定处理。
二。《民法典》承认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等下列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采用的是婚姻所得共同财产制度,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但个人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共有是指共同所有,不是按份共有。
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已婚夫妇。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以及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男女,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期限从合法结婚之日开始,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结束。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是夫妻双方或一方取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通过劳动取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财产的财产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财产除外。这里的“收入”是指取得财产权利,但不要求实际占有财产。一方婚前取得稿费等财产,但未实际取得的,婚后由出版社支付。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样,如果出版社承诺婚后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解除才拿到稿费,那么该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时,除另有约定外,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5.无法证明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被推定为配偶的共同财产。难以确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不能拿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也无法核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6.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该平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来源等情况确定。,双方应达成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分割遗产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应先分割给另一方配偶,剩余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继承法处理。
所有人都需要严格执行。生育权是夫妻双方的事,但具体的权利需要法律来约定,这也需要保护大家的‘合法生育权’。新民法典的修订是对之前涉及生育权内容的完善,更加符合社会的需求。
新婚姻法中的生育权2。
一、新婚姻法关于婚内生育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九条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发生争议,导致感情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二。新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院审理中,应当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合理解决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相抵触,不再适用,其余也作为离婚的法院审判依据。
1.夫妻对财产归属有书面或口头约定的,双方无争议的,按约定办理离婚。但规避法律的协议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一方或双方购买劳务和财产所得;
(2)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赠与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三)一方或双方从知识产权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一方或者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
(五)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债权;
(六)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新婚姻法生育权3
3.婚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军队复员军人带回来的回乡医疗补贴和生产补贴,归自己所有。
4.夫妻在两地分别管理和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各方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方所有。双方财产有较大差额的,差额部分由取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部分的财产补偿给另一方。(作者出版社:我觉得这个规定不公平。比如一方财产是5,另一方财产是3,差额应该是2,财产5的一方给另一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成5,财产多的一方变成3,又不公平。这是立法者的错误,但却是合理的,不合法的。即使荷马也总是输。
5.登记结婚,但尚未同居。一方或双方赠与的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具体情况时,应考虑财产的来源和数量进行合理分割。各方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原则上归各方所有。
6.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等有价值的生产资料,8年后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4年后可视为有价值的生活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与本解释冲突,故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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