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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车辆需要应对车辆疫情的影响。
免税车辆需要应对车辆疫情的影响。因为疫情,很多留学生出国不到270天。很多在过渡期留学归来的同学,一直被如何购买免税车辆的问题所困扰。我们来看看免税车疫情的影响。
免税车辆需要处理车辆疫情影响1
对于因疫情提前回国的人员,是否有特殊的审核回国日期的标准?
对于疫情发生前出国留学、疫情期间回国后在国内完成学业、未再次出国留学的人员,其回国日期根据留学人员提供的毕业证书、学位证等官方文件记载的毕业日期(毕业日期)确定,即以毕业日期或毕业日期次日作为其回国办理相关申请和审核的日期。
相关人员境外学习时间和境内学习时间累计之和不少于9个月。从毕业日(结业日)的第二天起至申请日止,期间不超过一年。上述疫情政策截止时间暂定为2022年9月1日。
例:小啊2019年9月赴海外国家开始学习,2020年初疫情爆发。小啊被迫于2020年2月6日返回中国,并且无法再次离开该国。她通过国内网络课程完成学业,毕业证书日期为2020年9月1日。
按照旧政策,小啊无法满足留学期间实际在国外累计停留时间达到270天以上,同时超过毕业后一年内首次入境申请时限的要求。如今,小啊符合海关总署新政策规定的特殊审批条件,即注册入学满至少9个月后,自毕业日次日起一年内即可申请,因此小啊只需在2021年9月2日前向海关提交购车申请即可。
申请免税购车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有效出入境证件。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包括签证或签注,以及个人资料页、续签页复印件等。
(二)公安部门出具的在华居留证明。
1.本地户籍的,提供户口簿,首页加盖居住登记专用章,本人居住人口登记卡内页复印件。
2.非本地户籍的,提供居住证及正反面复印件。
(3)留学期间出入境记录。加盖中国边检印章和出入境时间等信息的出入境证件及复印件、公安部专用设备上自助打印的出入境记录凭证、加盖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印章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纸质凭证、国家出入境管理局电子签章的打印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电子文档)等。
(4)留学生身份和经历证明。
1.留学生:提供国外(港澳台)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录取材料(录取通知书或成绩单等能够证明录取时间的材料)、国外(港澳台)高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境外(港澳台)学习者自愿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等。非中文资料需要翻译。
2.访问学者、博士后等。:提供境外机构邀请函或境内机构发函、境外机构或境内单位出具的结题证明、出资函等。,并提供国内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非中文资料需要翻译。
(五)当地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如往返机票等。
以上仅列出常见的材料种类,具体材料及审核要求以主管海关的规定为准。
特别提醒
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免税国产车,不进入流通领域和商业环节,凭海关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国产车准购单》直接向厂家购车。对于归国留学生购买的所有国产车,或在当地市场(如4S商店)以市场价购买的带有进口零部件的国产车,海关将不接受此类审批程序。
免税车辆需要处理车辆疫情影响二
购买免税汽车的最新流程
应用条件
1.出国留学或学习一年以上(本硕博连读,不含语言班),学习时间不少于270天。
2.完成学业后2年内回国,首次入境(中国)日期不满1年的,向海关提交购车申请。
*两年内入境的,为首次入境日期。
*政策可能会相应调整。
申请材料
1.有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提交相关证件;无证申报免税汽车政策,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效录取通知书、学历证明等材料。
2.攻读学位的学生提供“毕业证书”;博士后和访问学者提供“学习证明/邀请函”
3.身份证
4.户口本
5.护照(包括留学期间所有出入境记录)
6.个人进出境物品申请表:在海关领取并填写。
7.代理服务委托书:与中国国家汽车管理局签署。
*目前无“证”购买免税汽车的政策只在部分地区实行,暂时没有在全国推广,以后会逐步全面推行。
购车流程
1.向中国汽车总部或省级分公司确认购买免税汽车的资格。
2.确定要购买的车型,联系中汽总部或各地分公司办理代理手续。
3.准备相关文件并向海关提交申请。
4.签合同,付车款(贷款,提前联系中汽总部)
5.中汽代理申请人办理购车手续。
6.提车点将车辆交付至4S店,并开具购车发票。
7.买方的验收、发票转让和海关手续
8.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检验、车牌结算等手续。
免税车辆需要处理车辆疫情的影响3
一、免税期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外购货物、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加工修理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类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在免税期间,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由于购买时是作为固定资产使用,所以应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税基础)。
二。退税后的处理
财税〔2016〕36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规定》附件2第二条规定,不可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可在用途变更后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以上可抵扣进项税额以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为准。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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