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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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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条件

工程索赔的条件,法律是我们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保障。生活中,我们会遇到一些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事情,但很多人并不太了解。大家分享工程索赔有以下哪些条件?

权利要求1的条件

回答:

索赔是一种双向风险管理机制,即承包商可以向业主单位申请索赔,业主单位也可以向承包商反索赔。索赔主要包括“经济补偿”和“工期延长”。

从合同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工程索赔实际上是对工程合同缺陷的补充,是业主与工程承包商之间相应风险责任比例的重新分配,是合同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

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1、需要具备建设工程索赔事件的条件;

2.债权的成立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与合同相比,该事件已造成承包人或发包人工程费用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②根据合同,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我方的责任或风险;

③承包人或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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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添加:

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工或延误的,发包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停工、窝工、转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造成的损失和实际费用。

发包人变更方案、提供资料不准确或逾期未提供勘察设计必要的工作条件,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设计变更的,发包人应按勘察人和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费用。

权利要求2的条件

一、工程合同索赔管理程序

1。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通知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该知道索赔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并说明索赔的原因。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将失去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说明索赔的理由、额外支付的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上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如果索赔具有持续影响,承包商应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内继续提交持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并列出累计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在索赔事件影响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说明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期限,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准备索赔材料

概述部分:简要讨论索赔的日期和过程;承包商为索赔付出的努力和额外费用;承包商的具体索赔。

论据:论据是索赔报告的关键部分。其目的是表明你有索赔权,这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

索赔金额(或工期)计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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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部分。

3。提交索赔文件

承包人必须在索赔意向通知发出后28天内或工程师(监理人)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向工程师(监理人)提交详细的索赔文件及相关资料。

如果干扰事件对工程的影响持续时间较长,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提交中间索赔报告,并在干扰事件影响后28天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否则将失去对此次事件索赔的权利。

4。承包商提出索赔的期限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承包商提出索赔的期限为: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接受竣工付款证书后,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视为无权提出任何索赔。

在承包人根据合同提交的最终结算申请表中,仅限于工程接收证书签发后的索赔。提交索赔的期限应在最终结算证书被接受时终止。

二。工程合同索赔管理条件

工程索赔管理有以下三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事件造成了承包商工程费用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权利要求3的条件

一、工程质量不合格如何处理相关纠纷

《合同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建设工程修复竣工验收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缮后的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验收仍然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验收包括竣工后验收和不合格验收但修复后合格验收;

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已无使用价值,只能铲除重建,严重背离了发包人的承包宗旨,使其接受并支付工程款明显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

《解释》还将“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适用于有效合同及合同终止后的相关纠纷。施工合同有效但质量验收不合格,不能支持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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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办理。”

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后,建设工程竣工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竣工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处理”;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可以要求赔偿吗

虽然工程款不会付,但双方都损失惨重。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雇主的投资付之东流,建筑材料变成了建筑垃圾。损失包括投资、建材价格、人工成本、设备租赁费、贷款利息、对第三方的赔偿等。承包人劳动无果,损失包括机械设备租赁费、工人工资、预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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