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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日常生活中,无辜的配偶因一方的赌博、信用卡等债务而吃苦还债的情况并不少见。我们来看看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1
对于非借款人。相对于借款人而言,非借款人对债务的用途并没有那么明确,所以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中,非借款人只需要证明自己和家人并没有享受到债务带来的好处,而不需要达到像借款人那样的高度概率。
法律不强加于人。非借款人只需要证明自己和家人没有受益。只有债务人从债务中获利,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个好处可能是他自己的,也可能是他家人的,否则就是个人债务。
对债权人区分的考虑。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前半部分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或者其中一人后来追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一旦夫妻有共同表示债务的意思表示,债权人需要满足极可能的证明标准,证明夫妻共同负债并签字。
二是《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后半部分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以自己名义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婚姻的内在关系是私密的,外人不易察觉或证明。因此,为了减轻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要证明债务用于“家庭日常需要”,债权人只需证明其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有初步证据即可。
第三,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外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所需,此时债权人举证应符合大概率标准,否则会加重非借款人的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2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如果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借款人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首先要证明夫妻双方同意借款,或者借款已用于家庭生活。
这既考虑了夫妻关系,又保护了非举债一方配偶的权益,还考虑了交易安全,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非借款人否认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证明没有借款约定或者所借款项未用于家庭生活,并提供证据否认借条的真实性或者借款未实际交付。
借贷的形成是否违背生活经验和生活逻辑;要么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要么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如果借款人不能证明夫妻双方同意借款或为共同生活的家庭借款,但非借款人就这两项给出了充分的证据,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债权人身上。债权人能够履行举证责任的,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应认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
债权人诉讼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夫妻双方均主张该债务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夫妻双方能够证明夫妻无债务约定或者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否则,涉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的诉讼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如果夫妻双方都主张该债务是对方的个人债务,借款人应先举证,而非借款人只需证明该借款不合意或不用于家庭生活。
借款人完成举证责任而非借款人未能完成举证责任的,视为非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如果借款人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而非借款人完成举证责任,则应视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双方都不履行举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3
夫妻共同债务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首先,“夫妻共同生活”应始终坚持夫妻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夫妻非债务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举证责任应由主张借钱为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即借钱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因为只有借款人自己最清楚、最明白借钱的目的,最容易证明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除非他别有用心,故意隐瞒借钱的目的。对借款不知情的夫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笔债务并非用于共同生活,是不现实的,也是困难的。
其次,如果夫妻中的非债务人能够证明存在两种法定的例外,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个人债务,或者夫妻约定各自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或者债权人明知该债务违法(如赌博或非法经营),那么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最后,要注意对无过错善意债权人的保护。至于“无过错善意”,则是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借款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比如借条上写的借款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借款金额较小,另一方夫妻知道后也没有反对。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无过错善意债权人的利益也应受到保护。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后来一方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以自己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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