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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截图可以作为证据吗?
微信截图可以作为证据吗?证据很重要。现在人们提倡无纸化办公,所以我们国家使用聊天软件的人很多。微信聊天记录是一种电子证据。下面的微信截图可以作为证据分享吗?
微信截图可以作为证据吗?
社交软件截图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吗
社交软件上的聊天记录截图可以作为法律证据。最高法院发布《适用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短信息、微博客、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116条视听资料包括视听资料和录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方式在电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储的信息。
电子数据的规定适用于以电子媒介存储的音像资料。
社交软件和短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社交软件和短信作为证据,必须保证社交软件和短信的内容客观、真实、可靠。客观真实是指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是客观事实,而不是来自个人的主观臆测。社交软件和短信的聊天记录应该是当事人在日常活动中自然形成的,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也可以被复制和呈现。
第二,作为证据材料的社交软件和短信的聊天记录也需要与案件事实相关。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不仅是事实的客观存在,还需要与案件事实有逻辑关联,能够进行逻辑推理,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社交软件和短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一定要和事件本身相关,而不是无关的东西。
第三,社交软件和短信聊天记录也必须合法’。也就是说,证据来源于当事人的主动提出,或者由当事人、律师或者法定机关依照相关法律程序依法调查收集。
社交软件和短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非常新的证据材料,当然不同于其他常见的证据收集。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收取的,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作为证据的社交软件和聊天记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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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记录截图可以作为原始证据吗?
根据新修订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应当提供电子数据原件作为证据,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直接从电子数据或者其他可以显示、辨认的输出介质上打印的复印件,视为电子数据原件,因此打印后的截图可以作为原始凭证。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保留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证据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实的复印件或者复制件。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和电子文档:
(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当事人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保存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由电子数据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或者其他可以显示和识别的输出介质的印刷副本,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1、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由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科室或专(兼)职人员办理。
2.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初步结论,封存相关病历和相关物品,向医疗机构负责人如实报告情况,向家属进行告知和说明,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3.对于复杂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告知和说明。
4.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市卫生局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微信截图可以作为证据吗?3
一、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1.是的。
2.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属于“视听资料”的范畴,但属于间接证据,证明效力较低,需要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同时,网络聊天记录必须保持其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在获取网络聊天记录时不得侵犯第三方的隐私。
二。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如果只有聊天记录,如果证明夫妻关系的目的被打破,法院一般会不予认可,但网上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在保存网络聊天记录时,应注意以下法律问题:网络聊天记录必须具备客观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诉讼证据的关联性。
(1)客观真实性。
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关联性。
即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内在联系,能够证明全部或部分待证事实。网聊记录本身的内容应该与案件事实相关,比如为了证明男(女)方有外遇、与第三者同居、重婚、赌博习惯等。,话应该在聊天记录中有所体现,从而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
(3)合法性。
即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规定的特定形式,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如果是当事人提供的聊天记录,一般来说,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可,必须经过公证处的公证。当然,基于审慎的考虑,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由人民法院依法收集。网络聊天证据的合法性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决定人民法院是否采信的焦点。
三。网络聊天证据的获取不应侵犯对方或第三方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其私人生活的安宁及其私人信息的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利用和披露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有权决定他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干预他的私生活,是否向他人公开他的隐私,公开的范围和程度。
网络聊天证据一般证明婚外性关系、同居关系、情人与第三者的暧昧关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一方会对另一方提出的网络聊天的证明内容予以否认,会对取证方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法院能否采信网络聊天的证据,要看是否有其他支持证据。这个问题讨论如下:
(1)如果是举证一方与其情人的聊天记录,公证处一般会提供公证服务,不会涉及隐私的问题。这个证据的取得和视听资料中的录音证据一样,不需要对方同意,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2)如果聊天记录是通过破解你爱人的密码获得的,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主要集中在取证方式的合法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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