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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胎需要办理准生证吗,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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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申请第一次出生证明吗?

需要办理第一胎准生证吗?以前的社会,女性生第一胎,需要办理第一胎准生证。国家政策改革了,三孩政策也快普遍实施了。那么,需要办理第一胎准生证吗?

我需要申请第一次出生证明吗?

生孩子需要办理准生证吗?

女性现在生第一个孩子不需要办理准生证,但是生育孩子需要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今年,国家开始实施普遍二孩政策。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不需要办理准生证,只需要到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登记即可,具体情况需要到当地计生局查询。

出生登记证的作用:

1.一男一女结婚后,如果想生孩子,必须先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医院和计生部门要查这个证明。有了这个生育服务证,就意味着国家批准你生育合法子女。

2.当你怀孕7个月的时候,你要凭这个生育服务证开始你的生育保险流程。

3.育龄夫妻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和培训,接受生殖保健和避孕节育服务。

4.给新生儿一个交代。

办理出生登记证所需材料:

基本材料: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初婚,第一胎抚养,无收养,双方单位/居委会证明,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确认盖章。

其他材料:a .女方到指定地点检查,出具妊娠化验单或诊断证明,并询问女方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方可办理。没有工人可以问居委会;b .双方1寸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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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服务证的主要作用

1.一男一女结婚后,如果想生孩子,必须先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生孩子的时候,相关部门要检查,比如医院,计生主管部门。这个证书相当于工商执照。有了这个生育服务证,就意味着国家认可你有合法的孩子。

2.当你怀孕7个月的时候,你要凭这个生育服务证开始你的生育保险流程。

3.育龄夫妻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和培训,接受生殖保健和避孕节育服务。

4.给新生儿一个交代。已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子女出生后,凭《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1]新生儿的户口与生育服务证没有必然关系。《卫生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维基妇发〔2001〕45号)规定:3。新生儿的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当地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四。在父母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出生的婴儿,应当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出生证明对于想要生育的夫妻来说尤为重要。不管是生第一胎还是二胎,都需要这个证明。只有合法办证,孩子出生时才能拿到出生证。所以一定要准备好所有的材料,去相关部门办理准生证。

我需要申请第一次出生证明吗?2

第一胎不需要出生证明。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生第一个或第二个孩子的夫妇。国家卫生计生委早已明确,全面实施二孩生育新政策后,生育一个孩子不再需要办理准生证。现在全面放开二孩生育,国家计生委出台了新的计划生育政策。不管是一孩还是二孩,都不需要审批或者办理准生证,直接登记就可以了。

办准生证需要什么证件?

宝宝和妈妈可能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办证的时候被告知证件不统一,导致来回跑。这种情况真让人开心。提前知道办理准生证需要哪些证件,可以避免这种情况。

办理准生证需要哪些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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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证,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婚纱照两张。非婚生育或收养的,持有子女出生证明或子女收养证明;

2.夫妻双方到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领取独生子女婚育证明,由村委会或居委会盖章。

3.持全部证件和怀孕的医院诊断证明到女方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

4.孩子出生后,拿着准生证去医院登记。医院会出出生证明。孩子名字取了以后,拿着证明去计生部门登记。计生部门给你开医院出生证明,带户口本、身份证、双方证明到公安局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夫妻双方可以合法生育子女。在生孩子之前,他们还必须申请出生证和出生证明。如果上述单据没有及时办理,也会对后续的结算和验货产生影响。如果在没有出生证明的情况下发生多胞胎,还需要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

我需要申请第一次出生证明吗?

(一)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生育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的计划生育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发证机关核实其婚育状况,符合生育条件的,应当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在生育证上填写登记,并加盖公章。

(二)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的计划生育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以下简称审批机构)申请生育,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怀孕。申请和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以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同时附上特殊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持服务证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生育申请表一式四份, 其中: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的,应当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材料。

如再婚,应附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者死亡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应当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独生子女与独生子女结婚的,需出具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以此类推;

2.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将填好的《再生育申请表》交其所在单位并加具意见,再交男女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审核并加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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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村(居)委会在三个工作日内收到申请人加具意见的《再生育申请表》,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连同申请人的其他证明材料一并送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关审批;

4.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经审核同意后,应当及时将再生育申请表交回村(居)委会,并在审核同意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备案。审批机关对再生育申请进行审批,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对符合生育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出具不生育另一个子女通知书;

5.村(居)委会收到发证机关的审批意见后,应当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名单公布30天,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时,村(居)委会将持证人的《服务证》送审批机关登记,加盖公章后退还申请人。

群众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符合生育条件的,应当在名单上再次公布三十天,并注明调查和复查结果;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审批,发给不准再生育通知书,并将生育证交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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