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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抵扣大病医疗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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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扣税

大病医疗税收扣除和疾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之一。具体有哪些概念和流程?分享以下关于大病医疗扣税的文章。

重大疾病医疗扣税1

可扣除的支出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个人负担部分(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后,准予扣除。

在此次医疗电子账单改革政策中,进一步明确了可扣除的支出项目,即在医疗电子账单“其他信息”一栏中直接列明“个人自付”金额,个人自付费用明细定义为:患者在本次诊疗中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金额;根据疾病类型、患者群、床日等。,而患者支付的费用是固定的。

本次医疗电子票据改革明确,医疗收费票据中各种金额的勾对关系为:总金额=医保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其中只有“其他信息”中的“个人自付”金额为大病医疗的起付金额。

此次改革通过在医疗电子账单中直接列出“自付”金额,明确了个人大病医疗的免赔额内容,为纳税人统计和计算免赔额提供了便利,体现了国家“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实质性措施的落实。

“严重疾病”的定义和概念[S2/]

在原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未对大病医疗扣除项目中的“大病”概念进行界定,引起了对“大病”定义的讨论。医疗电子账单的改革是明确的。个人只要有医保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就可以扣除,不管是什么病什么病,不区分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只要是在医保范围内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在医疗电子账单其他信息中“自付费用”所列的金额都可以扣除。

扣除限额和扣除对象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的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其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由父母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扣除。

所以,关于扣除限额,全年个人医疗收费电子账单中所列的“自付费用”部分是可以扣除的。纳税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选择在纳税人一方扣除的,每人扣除15000元后,总扣除限额为80000元。

如果纳税人自己医疗费用自付部分为6万元,配偶医疗费用自付部分为12万元,全部由纳税人扣除,则纳税人的可抵扣金额为6万-15000元= 4.5万元,其配偶的可抵扣金额为12万-15000元= 10.5万元,总可抵扣金额为

因此,纳税人应按照当年8万元的扣除限额计算扣除。

在填写个人所得税APP时,要针对每个人分别填写。

第一步:选择医疗费用发生科目与扣款科目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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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填写个人负担金额。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填写的个人负担金额应该是扣除15000元之前的金额,也就是个人实际缴纳的金额。系统会自动计算,填写金额提交后申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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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医疗保险不影响抵扣

个人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外,个人已自行购买其他商业医疗保险,并获得保险赔偿的,不影响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符合条件的费用,即医疗电子账单“个人自付”一栏所列金额,可以正常扣除。

扣费时间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规定,大病医疗费用由个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即年中代扣代缴时,大病医疗费用不能扣除,当年发生的费用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期间扣除。

重大疾病医疗扣税2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四章,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超过15000元的,由纳税人在80000元限额内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由本人或者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由父母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扣除。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保存与医疗服务收费和医疗保险报销相关的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为患者提供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疗费用的信息查询服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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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的例子

重疾个人承担的15000元以上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医疗费用(含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可按每年8万元的标准限额扣除。

简单来说,超过15000元不到95000元的个人负担,最后结算时可以扣除。

温馨提示:本次扣款应保留与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的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注意:5000元是月门槛。

相关问答

1.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什么?

答:设定大病医疗扣除的扣除金额上限,在限额内采取据实扣除的方式。

2.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什么时候扣除的?

答:从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最终结算中扣除。

3.纳税人配偶、子女的重大医疗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纳税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由父母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按照规定分别扣除。

4.纳税人父母大病医疗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纳税人父母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5.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注意保留与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的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备查。同时,他们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自己上一年度的医疗费用。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写相关信息申请退税。纳税人需要保留与医疗服务收费有关的票据复印件,以备将来参考。

重大疾病医疗扣税3

“个人负担金额”

政策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后累计超过15000元的个人负担部分(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个人负担额”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以1.5万元为扣除线,8万元为扣除限额;纳税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医保目录范围内发生的自付费用,必须分别超过15000元方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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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金额查询计算如下:

方法1查询

通过国家健康保险服务平台

医疗保障部门将为纳税人提供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中记录的本人年度医疗费用的信息查询服务。

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下载“全国医保服务平台”并注册登录,通过首页“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模块查询,在个人所得税APP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年度费用汇总查询中填写“符合大病医疗税收扣除政策的金额”。

方法2计算

根据医院收费票据或医疗保险报销票据

纳税人对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查询的数据有疑问时,也可凭医院收费票据或医保报销票据计算“个人负担额”,具体如下:

1。医院收费专用票据

一般来说,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费用=账户支付+现金支付-非医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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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述医院收费专用票据为例,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为:

账户+现金支付-非医保费用= 0+45914,31-23664,3 = 22250.01元。

很难算出金额。可以直接全额填扣吗?别忘了还有一个条件...

“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需要计算今年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费用是否超过15000元。超过15000元的,可以申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上限8万元。

上述纳税人全年只有一次医疗费用的,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全年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额为:

225001-15000 = 725001元,

那么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个人负担额”为725001元。

2。医疗保险报销单据

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开具的报销单自行计算。

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费用=个人账户支付总额+个人现金支付-非医保自付费用-非重复支付-大病保险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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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医保报销票据中,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为:

77,616,73-515,839,74-166,534,6 = 35,242,39元。

如果上述纳税人全年只支出医疗费用,其“个人负担额”为:

35242,39-15000 = 20242,39元。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票据来源的不同,上述计算公式中的项目名称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如果你掌握了以下原则,基本上就不会出错:

大病医疗扣除金额=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非医保费用-15000元(限80000元)

注:

1.如果2019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重疾医疗扣除条件,2020年可以享受扣除(ps,有些朋友还没享受到)。

2.在重疾医疗费用中,如果年底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在次年的最终结算中扣除。

3.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需要保留资料备查,包括:医疗服务收费或大病患者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4.纳税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父母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按照规定分别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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