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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人府是由清朝皇室宗亲组织而成,由乾隆皇帝亲题的匾额。于乾隆三十六年(1758年)创建。是我国历史上唯一一个宗亲组织。主要职责是管理大清朝皇室宗亲组织。宗人府成员由乾隆皇帝亲赐,其规格相当于省级领导。主要职能是:负责为皇亲国戚提供日常事务处理;监督皇亲国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民间有关皇亲社会生活与文化方面的信息咨询和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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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人府主要职能
管理宗人组织,管理宗人日常事务。在实际工作中,以宗人府为主体,辅以各相关机构如:管理宗人府办事机构、宗教局等。宗人府负责具体管理宗人日常事务,并负责为各个宗亲家族成员(包括配偶子女)提供日常生活保障和各种生活福利。监督宗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对宗族各种财产、家族组织机构和其他组织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宗族组织和其他人员在生产经营、政治生活和文化等方面进行各种管理、监督和指导。同时对于皇亲集团中出现的一些不利于宗族团结、破坏宗族团结关系或者发生有严重危害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2、《宗人府组织章程》
《宗人府组织章程》于乾隆三十三年(1777年)由满族皇族乾隆皇帝亲笔题写。该《章程》共有五条内容。第一条:本章程由旗、满、汉、蒙族等宗亲各执一纸,组成一个机构,叫做“宗人府”。第二条:本章程自嘉庆四年(1808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第三条:本章程由蒙古等民族宗亲执笔,各蒙古亲王、贝子之弟、子之妻持本章程,会同宗人府执笔书写的。第四条:本章程所定者,在本皇族宗人府之外成立“宗人府办事机构”。第五条:本章程所定之人员组成,在本家族内如有变动或有其家族事务需向本宗人府申请批准之情况时,由本宗人府秘书及财务人员;如有本宗人府成员调动、离职、丧葬、迁徙乃至新的宗亲入京等情况时由本宗民府通知宗人府补缺或变更组织机构;如发生宗人府成员违纪事件或者发生其他宗人府事件而需由本宗民府提出处罚或处分建议之时,由本宗民府给予处分的情况时,本宗民府经本宗民府务处批准后之处理办法时,由本宗民府处理办法决定。
3、《宗人府组织条例》
《宗人府组织条例》是清朝在清承明制之基础上,于雍正五年(1727年)制订。其规定:清朝皇帝的宗亲有权管理宗人府。该宗人府包括八旗及少数民族官员及其他宗亲国戚。其中八旗有旗主、参领及副都统等官职;少数民族官员有贝勒、贝子、阿济格、乌喇、阿巴泰、尼布楚、固伦、班珠等官职;宗人府还下设事务股、会计股等官职;宗人府还设有办事机构、办事人员及监督机构等职。上述官职中有三种为正三品或副三品。此外还设顾问通常是由宗人府内指定的机构或人员担任)或总办授权某个人来处理宗人府各项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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