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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对公职人员的影响
刑事案件对公职人员的影响,我们都知道犯法是需要被判刑的,这是非常不对的行为,大家都知道违法不仅对自己有影响,对自己的子孙后代都是有很多的影响的,以下分享刑事案件对公职人员的影响。
刑事案件对公职人员的影响1
一、司法拘留影响公职吗
司法拘留不是刑事犯罪的刑罚,一般不会开除公职,除非情节严重。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二、司法拘留可以保释吗
在我国,司法拘留是一种处罚,不能保释,我国也没有保释制度。在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三、是否可以连续司法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同样地,如果没有新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对妨害行政、刑事诉讼的行为也不能连续适用司法拘留。对同一违法行为连续适用拘留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有关机关申请复议或申请国家赔偿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对违法行为最严厉的处罚,只能由法定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适用。
司法拘留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妨碍诉讼的行为适用的一种司法处罚,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一般情况下司法拘留不可以连续进行。连续司法拘留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的原则。针对这样的做法,个人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或者配合执行工作,适当的表态。
刑事案件对公职人员的影响2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对于其自身的纪律要求要一般的劳动者严格,如果犯罪被判刑的,会受到内部行政处罚。
那么,判刑后就会被开除公职呢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受处分人员计算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原国有单位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原单位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后经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批准录用为全民、大集体职工或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属临时工的,从缴费参加养老保险时计算投保年限。
二、被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开除或判刑前原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实际缴费的,其重新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可同开除或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开除或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三、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或被判缓刑、监外执行未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判刑前的工龄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判刑服刑不计算工龄。因此,判刑是会被开除公职的。
刑事案件对公职人员的影响3
刑罚对公务员公职待遇的影响
一、公务员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虽然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可以不开除公职,被处缓刑以上责任刑罚的(包括缓刑),一定开除公职。
(一)《刑法》第37条:免于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
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公务员法》第24条: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肯定开除,其他刑罚如拘役、管制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肯定开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在职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04号)
(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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