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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抚养权是不是就意味着不需要付抚养费
放弃抚养权是不是就意味着不需要付抚养费,夫妻离婚的时候,一般都是会有很多争执的,孩子的抚养权只能判给一方,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是需要给付抚养费的,下面是放弃抚养权是不是就意味着不需要付抚养费。
放弃抚养权是不是就意味着不需要付抚养费1
抚养费不会因为抚养权的放弃而丧失,放弃抚养权还是要给抚养费。
父母对子女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是不应该也不能够放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条文如下: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文如下:
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放弃抚养权是不是就意味着不需要付抚养费2
据了解,家住上高的喻某(女)和家住上高某乡镇的黄某(男)经人介绍认识,短暂相处后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3年,结婚不到三年的两人由于关系不和睦协议离婚。
离婚时协议约定家产归男方,女儿由男方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就在女儿随黄某生活了仅30多天后,思女心切的喻某便将女儿接回,打算由自己抚养。为此,2013年9月,喻某还与黄某签订了一份《抚养权变更协议》,协议约定黄某自愿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到喻某名下,由黄某承担全部抚养费用。
喻某本以为双方从此以后能和和气气共同抚养女儿,但自从接回女儿后,就未收到黄某一分抚养费,每次催讨都空手而归。2014年11月黄某再婚,随后与现任妻子生育一儿一女,更是无暇顾及与前妻生的女儿。喻某在上高某公司上班,带着女儿一直未婚。今年7月,喻某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明确自己对女儿的抚养监护权,并追讨拖欠的抚养费。
“我和前妻离婚的时候,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女儿归我抚养,后来是我前妻自己把女儿抱走,并要求我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到她名下。我现在没钱付抚养费,而且我要求重新要回女儿的抚养权。”法庭上,黄某气愤的说。
经法庭调解,双方都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喻某同意支付女儿一半的抚养费,但是还是要求女儿的抚养权归自己。黄某表示不再力争女儿的抚养权:“现在我在农村养两个小孩也是生活紧巴巴的,实在没有能力拿出抚养费。”黄某现任妻子也出庭:“现在我们生活困难,实在是拿不出抚养费,要不把孩子给我们带吧,反正带两个和三个也都是一样,不在乎加双筷子。”喻某坚决不同意把孩子给黄某:“你都再生了两个了,能有多少心思花在大女儿身上?我不同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13年9月签订的《抚养权变更协议》是在双方根据实际抚养情况下对小孩的抚养权重新作出的约定,应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小孩随女方生活至今,已和女方形成稳定的生活习惯及亲子关系,因此继续由女方抚养将对小孩的成长更有利。
最后,法院判定:抚养权归原告喻某;被告黄某每月承担一半抚养费400元,从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时开始计算;之前拖欠的抚养费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之后的抚养费每年给付一次,直至女儿成年。
放弃抚养权是不是就意味着不需要付抚养费3
放弃抚养权不可以不给抚养费。抚养子女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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